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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器械备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级。对于需要由认 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器械备,厂商应确保及时划好认证 工。 您只要现在就划,过渡期应提供足够的时间。请注意, 随着最后期限的临近,咨询人员、内专人士以及认证机 构都将变得更为繁忙。 因此,厂商现在便始采取行动确保: • 所有产品都已妥善分级; •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规证据皆符《IV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及 • 必要的制度已到位,临床证据、质量、产 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备承担责任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主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网站网站 上有关医器械备部分的内容。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 https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IVDR条例》第2 条第20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备(《MDR条例》第2条第28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第2款)和质量(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备负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备也许最易先始 适用新条例。第2b级和第3级产品由于对临床数据的要求更 严,因而将更具挑战性。 为厂商,您现在便始采取行动以确保: 1. 所有产品皆已妥善分级; 2.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规证据皆符《M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且 3. 必要的制度皆已到位,以处临床评估、质量 、产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备承担责任 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议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有 关医器械备部分的内容。 8 第120条第2款中对部分例外有说明 常见问题 以下为医器械备主部门常见问题摘要。若需完整内 容,请查看以下网页: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

    战: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确保产品责任保险到位 5 产品组 为贵公司产品组做成本与效益分析:切记新风险分级及需认证机构参 与等要求所产生的成本,以及产品上市后督察工和弥补技术文献缺口所需 成本,为贵公司向《IVDR条例》过渡做好相应规划 审核供应链条款,澄清商伙伴(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等)的角色与责任 6 总体实施划 制定一份实施路线图,包括界定分、资源要求和一个筹指导小组,并确 保实施《IVDR条例》总体责任的确定。 需特别重视证书到期日期,充分考虑过渡期、过渡条款以及贵方指定的认证机 构何时上任等方面因素 7 认证机构 联所选的认证机构,确认其务能力以及何时为实施划提供服务 8 监培训 举办《IVDR条例》过渡及实施研讨交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器 械备和体外断医器械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备CE(欧洲规)认证标志所需的规评定程序因 医器械备和体外断医器械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备的特定性能也能影响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器械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断 医器械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使用而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器械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器械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 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要全部摘帽。 2. 构建应对疫情常态化的现代化卫生健康体 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对中国卫生健康造成的压力,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 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发行 1 万亿抗疫特别国债,主要用于地方公共卫 生等基础施建和抗疫相关支出;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强化医卫生物 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国际,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3. 灵活创新的货币政策和工具支持企发展 当前尤其重视中小微企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用,货币政策更加注重宽信 用,保障中小微企的贷款及性,通过综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引 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利用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 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企便利获得贷款和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银行对普惠小微企


  • 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中欧双方专家已就排放交易制度、排放 建模和低排放长期发展战略、汽车和农温室气 体排放、气候智慧城市、科技发展及其他问题 展了。 在气候变化、环境和清洁能源等领域,欧盟成员 国与中国之间也有双边对话和。 欧盟内部前正按照 2019年 12月提出的《欧洲 绿色新政》加强其气候行动,而中国则在履行其 既有气候承诺,且能在下一个五年划中对其 承诺进行审议。双方都致力于更新其在《巴黎协 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 然而,应对气候变化这重要工现因全球性的 新冠疫情而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与今年年初相比,当今的世界已经迥然不同。气 候行动在前情势下所具有的意义较之当时更为 重大。 本文简要概述了到前为止欧盟在新冠疫情危机 下一方面采取措施刺激欧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是在电力行和市场中整越来越多的再生能源。 电力行的市场建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相关联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的组织; - CE 标志 -- 标有“CE”标志的产品,表明该产品符相关的适用欧盟规定; - 主当局 -- 实施和执行立法的政府机构,在此情况下与体外断医器械领域有关; - 分销商 -- 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在欧盟提供器械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 -- 从欧盟境外向欧盟进口器械的自然人或法人; - IVD -- 体外断医器械,制造商提供的用于医的、从人体提取样本进行体外检查 的医器械; - 制造商 -- 负责生产、包装和标签器械,其后以自身名义将器械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 认证机构 -- 向制造商签发证书证明制造商已满足某些法规的组织; - 自我检测 -- 制造商提供给非专人士在家使用的器械。 为易读性起见,本文“COVID-19 检测”一词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持续发展国 际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