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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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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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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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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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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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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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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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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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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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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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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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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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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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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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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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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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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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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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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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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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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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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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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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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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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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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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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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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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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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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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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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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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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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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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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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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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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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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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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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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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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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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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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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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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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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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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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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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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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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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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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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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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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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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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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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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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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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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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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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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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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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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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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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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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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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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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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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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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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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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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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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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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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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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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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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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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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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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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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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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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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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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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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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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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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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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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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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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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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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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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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 (IVDs),如果分别具有在上述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则 可一直供应至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后,任何尚未 抵达最终用户的器械设备都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 已经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器械设备,即在2025年5月26日 之前已抵达终端用户,可继续被该用户使用。条例不涵盖二 手产品(《MDR条例》/《IVDR条例》说明3)。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mdr-ivdr-transitional-faqs/ 4 术语释义 “向市场供应”是指(既可为获得收益也可是免费)向欧盟 市场提供的任何供分销、消费或使用而非用于临床试验的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7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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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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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若需使用这一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将必须皆有效 (包括比如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器械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将不得改变, 且厂商必须按新《MDR条例》规定进行注册、产品上市后督 察监测及预警。 何为“清货”条款? “清货”条款旨在限制符合指令规定并已投放市场的器械 设备可在市场上继续供货的时间。 任何器械设备截至2025年5月27日若仍处供应链中而未作 为随时可用的器械设备到达诸如医院等终端用户,则将不 再可以继续营销,必须撤回。 一旦符合指令规定的器械设备在最后期限结束前已面向终 端用户供货,则这类器械设备的继续供货将不受新条例约 束。 ISBN: 978-92-79-96611-8 DOI: 10.2873/549290 ET -0 3- 18 -1 03 -Z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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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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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么? 一般来说,仅供研究使用(RUO)的产品不属于有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第 98/79/EC 号指令》 涵盖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并无任何预期医疗目的。RUO 检测可用于研究人群中 抗体分布情况或用以开发新药,但不能用于诊断COVID-19或对病人做出治疗决定等医疗目的。 《第 98/79/EC 号指令》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类研究用途。 标注在 RUO 产品上的生产商信息必须明确说明产品只供研究使用,而不得具有与诊断或其他医 疗用途相关的指示,后者与仅用于研究目的互相矛盾。 5. 是否具有一个欧盟数据库对各 COVID-19 检测做出概述? 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 CE 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详尽而公开的数据库。 然而,为提供冠状病毒检测的使用指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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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患 者、研究组织、医护从业员、医院、药房等各个利益相关方 均可访问。 您可以在该欧盟网页以及欧盟委员会MDCG文件网页访问 EMDN并下载相关PDF和EXCEL文档。 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EMDN)的英文版举 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在线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其 目的是收集用户和广大医疗保健界对任何翻译错误和/或 语法上的反馈意见。在整理所提供的意见后,EMDN第二版 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此外,第二版将就医疗器械软件 (在J、W和Z类别里)添加新术语和描述。 5. EMDN的结构为何? EMDN的特征是以字母数字字符建立在一个七层级的阶梯 式树状结构上。它将医疗器械归为三个主要层级: • 类别:第一层级, • 属组:第二层级, • 类型: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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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8254556-c7...步骤 意 向 / 行 动 1 预评估 通报管理层以确保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条例》(《IVDR条例》)重要性和商 业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备及预算要求 2 差距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估对产品、内部资源、组织机构和预算的影响 核实新分级规定(《IVDR条例》A-D级)并确认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合规评定渠 道。核实需认证机构参与的要求 审核对现有技术文献(技术文档)所需的更新 审核及升级质量管理体系(QMS)(见以下第3点) 检查现有临床证据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识别任何缺口(见第56条) 审核产品标签工作(见附件一第三章) 确保产品上市后督察(PMS)工作安排到位(见第七章第1节) 准备一份产品上市后表现及性能跟踪计划(见附件十三B部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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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下所产 生的器械仪器相互干扰; • 有关器械预期寿命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后续措 施; • 确保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患者 可能接触到的材料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信息。 3. 植入式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需要具备一个网站,为植 入患者提供相关器械的规定信息? 是的。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第(a)项,制造商网址须见 载于植入信息卡上。 4. 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下,是否会产生有 关患者身份的隐私问题? 根据《条例》第18条第2款,只有植入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提 供给患者的纸版植入信息卡才须载有患者身份。患者姓名将 在护理点填写,随后植入信息卡将直接交给患者。 5. 植入信息卡上的UDI数据载体是否可供机器阅读? UDI是根据全球公认的器械标识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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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应的安全性;二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合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作(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序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域,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序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网和系统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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