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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见第110条)。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和欧委会的规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断(IVD)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定义,《IVDR条例》第2 条第21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首次向欧盟市场终端用户供应非用于临床 试验的随即按预定用途使用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 条第29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定义)。 供应链追溯性与器械设备独特识别(UDI) (UDI)(《MDR条例》第27条及《IVDR条例》第24条)。这 将提高器械设备的识别性和追溯性。 厂商负责加贴UDI并为EUDAMED一部分的UDI数据库 中填写所要求的信息。大多数情况,UDI将用工读 取的形式提供,也用其它如条形等形式提供。 每件器械设备或体外器械设备上以及(如适 用)每件包装上都将标有一个由两个部分组成的UDI。第一 部分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欧盟委员会 税务及海关同盟 总司 间接税务和税收司 増值税处 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2015 年 起实施的 欧盟增值税体 (EU VAT) 变更有关电信服 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 解释性说明 (《欧盟事会第 1042/2013 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观 点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2/84 本解释性说明旨增进对欧盟增值税法律体解。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 属机构撰写,如第一页中的免责声明所示,本解释不具法律效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完备。这意味着,尽本解释性说明中包含诸多具体信息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IVDR条例》第24条)。这将提高器 械设备的识别性和追溯性。 厂商负责加贴UDI以及向UDI数据库(EUDAMED数据库的一 部分)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大多数情况,UDI将以 读取形式提供,也能以其他形式(如条形)提供。 每台器械设备(MDs)或体外器械设备(IVDs) 上以及(如适用)每件包装上都将标有由两个部分组成的 UDI。第一部分是用于确认特定厂商和器械设备的器械设 备标识(UDI-DI)。第部分是生产标识(UDI-PI)- 例如 批或序列 - 用于识别器械设备的生产单位以及(如适 用)包装。每一层包装都将做到以被独立识别。 配发UDI的工必须条例各自的生效日(DoA)之前完 成。然而,标签上加贴UDI的义务将分三个阶段实施。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设备也许最易先始 适用新条例。第2b级和第3级产品由于对临床数据的要求更 严,因而将更具挑战性。 为厂商,您现便始采取行动以确保: 1. 所有产品皆已妥善分级; 2.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规证据皆符《M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且 3. 必要的制度皆已到位,以处临床评估、质量 、产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设备承担责任 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议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有 关器械设备部分的内容。 8 第120条第2中对部分例外有说明 常见问题 以器械设备主常见问题摘要。若需完整内 容,请查看以网页: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月 26 日起,则为《第(EU)2017/746 条例》,见问题 6 和问题 13)。体外器械必须 其标签上表明体外用途3,以将其与器械区分来。 本文内容和《第 98/79/EC 指令》 COVID-19 体外断检测的市场投放有关,除非另有说明。 2. 具体有哪些 COVID-19 检测? COVID-19 体外断检测大致分为两类,它们遵循科学道体采取样本:一种是检测 SARS- CoV-2 毒(例如检测毒遗传物质的 RT-PCR4检测,或检测毒蛋白的抗原检测),另一种是 检测体对毒感染的免疫反应(例如抗体检测)5。 检测还以进一步分类如: - 预期用户(专业员与非专业员,后者为自我检测); - 技术类型(自动检测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及清洁、杀菌、消毒、维护、功能检测及相关使用说明”。 每件器械设备或体外器械设备上以及(如适 用)每件包装上都将标有一个由两个部分组成的UDI。第一 部分是厂商和器械设备特有的器械设备标识(UDI-DI)。 第部分是生产标识(UDI-PI)- 例如批或序列 - 用 于识别器械设备的生产单位以及(如适用)包装。每一层级 包装都将做到被独立识别。 配发UDI的最后期限为两个条例各自的生效日。然而,标 签上加贴UDI的义务将分三个阶段执行。这意味着,取决于 风险等级,部分器械设备条例生效日尚未贴有UDI( 《MDR条例》第123条第3(f) 和(g);《IVDR条例》第113 条第3(e))。 追溯性 分销商和进口商应与厂商或授权代表,确保


  • md_implany-card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7d8362-01...

    而创建的一 列数字或字母数字字符。其明确标识市场上每一个特定器 械。UDI 由产品标识(UDI-DI)和生产标识(UDI-PI)所组 成。UDI数据体(即UDI读数据的具体呈现)将以自 动标识与数据采集(AIDC)格式,如线性条形于植入信息卡上,而其上必须也包含读格式的产品 标识(UDI-DI)。 6. 植入信息卡是否需要同时包括产品标识(UDI-DI)和 生产标识(UDI-PI)? 是的。产品标识(UDI-DI)和生产标识(UDI-PI)这两个信息 都必须见于信息卡上。 根据“第三保健方案”资助 02/23/2021 © 欧洲联盟 [2021] 内容复制使用必须注明来。 欧盟文件复制使用政策受《2011/833/EU决定》规(欧盟官方公报 L 330, 2011年12月14日,第39页)。 https://ec.europa.eu/health/ md_newregulations/overview_en https://ec.europa.eu/health/md_newregulations/overview_en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须予以报告。然而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边界 6。每个“综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适的


  • 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监机构共同制定的基本关键 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 监机构主导:监机构命名法的、验证、更新和 咨询方面发挥关键用。 • 结构化:命名法具有透明的层次结构,其术语和代能 被有意义地分组和分类。 • 预测:其结构和内容保持足够稳定,以发挥命名法的 各种监用途,同时允许其中的技术创新。 • 透明:命名法术语和描述的更新政策健全,反映了 监机构和广大保健界的需求。 • 包容:根据实际用途和证明的需要,相关定期审查将 向所有放。 • 得:术语、描述和代全面提供给所有用户。 • 普及:使用命名法时,任何制造商或自然/法,相较其 他运营者,都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被征收费用。 • 国际化:MDR/IVDR条例生效之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