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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

    :一是利市场机制为电力部门 注入新活力,同时保证供的安全性;是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整越来越多的再生能。 电力行业的市场建设和实施极富挑战性,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 30 多个省份的大国,以及像欧盟这样 拥有 27 个不同成员国的庞大经济体来说,这也是一复杂且艰巨的任务。不仅会在所难免地形成不 同层面的市场运(国家市场和地方市场),而且就电力部门的本质而言,也需要建立“时渐进 式的市场”(从远期市场,到日前、日间和实时交易市场)。因此,像中欧这种面积广阔的区, 最终会形成两个层级且时渐进的市场模式。各级市场的决策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电对电 力潮流的实际管理相关联。 这就是“市场设计”问题。中国采取了怎样的做法,为什么这样做?与欧盟的做法有哪些不同,为 何如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是否符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条例》更重视采得到临床数 据支持的产品生命周期法处理安全性问题。 《M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MDR条例》适范围更广并将部分器械设重新进行分 级。例如:《MDR条例》明确涵盖了于为其它医疗器械设 进行清洁、消毒或杀菌的所有器械设(第2条第1款);一次 性再加工医疗器械设3;和某些无特定医疗途的器械 设(附件十六)。 《MDR条例》还涵括了医疗器械设互联销售和诊断或 理疗医疗器械设的事宜(第6条), 为部分2b级器械设及第3级植入式器械设引入了一套 由一个独立专家展的临床评估咨(第54条)。 一套新的器械设独特识别(第27条)将大大提高产品 追溯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局、中欧能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2015 年)。以四个能为里碑,循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 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级器械设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是否符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除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是否符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器械设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级。对于需要由认 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器械设,厂商确保及时计划好认证 工。 您只要现在就始计划,过渡期提供足够的时间。请注意, 随着最后期限的临近,咨人员、业内专业人士以及认证机 构都将变得更为繁忙。 因此,厂商现在便始采取行动确保: • 所有产品都已妥善分级; •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规证据皆符《IV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及 • 必要的制度已到位,处理临床证据、质量管理、产 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设承担责任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主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 上有关医疗器械设部分的内容。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 https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13。 本文内容和《第 98/79/EC 指令》下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市场投放有关,除非另有说明。 7. 在欧盟市场上投放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是什么? 简而言之,问题 2 所述的全部种类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只要符《98/79/EC 指令》第 1(2)(b)条的定义,就必须标附 CE 标志,以证明其符《98/79/EC 指令》的相关适规定,才得 以投放欧盟市场。制造商有责任在这类产品上标附 CE 标志。 在标附 CE 标志之前,制造商必须首先核器械是否符法规,并准能证明器械安全和性能 方面的技术文件。其中必须涵盖《98/79/EC 指令》10所规定的广泛内容,如产品的一般描述、 9参见《98/79/EC 指令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annex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11fb32d-b6...

    。 欧盟文件复制使政策受《2011/833/EU决定》规管(欧盟官方公报 L 330, 2011年12月14日,第39页)。 根据“第三医疗保健方”资助 4 法人 澄清公司如何受到影响:法人、运营方义务、 组织结构及资 考虑机构性挑战:管理层意识、员工能力和配及预算要求 确保产品责任保险到位 5 产品组 为贵公司产品组做成本/效益分析;切记升级医疗器械设风险级别和规 评定新要求所产生的成本、产品上市后督察工以及弥补技术文献缺口 所需成本,为贵方向《MDR条例》过渡做好相规划 审核供链条款并澄清商业伙伴(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等)的角色与 责任 6 总体实施计划 制定一条实施路线图,包括分定义、资要求和筹指导组,并确保已 确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