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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 Inc.),美国纽约。 致谢:本文得以出版,各咨研讨会(见附E)的与会者以及参 与SUMP协调平台的各组织机构和个人功不没,特此致以诚挚谢 意!下列家提出了广泛的宝贵意见:Thomas Durlin,Cerema;Caroline Mattsson,Trivector;Ivo Cré,Polis;Tom Rye,英国爱丁堡纳皮尔大;以及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移动与交通总司、地区与城市政策总司和环境总司) 的代表,欧盟创新和网络执行机构(INEA)和欧洲投资银行/“支 持欧洲地区的联援助”(JASPERS)计划。 对:Elma Meskovic,Richard Adams,Reggie Tricker(倡导 地区持续发展国际理事会),Gabi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

    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 进口控制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 ICS2 - 基本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内容,应始终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上的为准。此外,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由“空运货物安保”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家 组(CEG-CRM)认。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用本文所载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的 更多,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碑,循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的。 • 第 3 节为本文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找到更多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规周期、各种用和责任以及里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和商品的生产过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及检验服务(“ 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比其所代的基于清单的 分级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八所列规定。若适用一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 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要全部摘帽。 2. 构建应对疫情常态化的现代化卫生健康体 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对中国卫生健康造成的压力,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 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发行 1 万亿抗疫特别国债,主要用于地方公共卫 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强化医疗卫生物 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国际,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3. 灵活创新的货币政策和工具支持企发展 当前尤其重视中微企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用,货币政策更加注重宽 用,保障中微企的贷款及性,通过综运用降准降、再贷款等手段,引 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增速明显于去年;利用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 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企便利获得贷款和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银行对普惠微企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们需要立即大幅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正如气候科家詹姆斯·汉森 (James Hansen) 所说:“想象一下,一颗巨大的行星正与地球同处于导致相撞的轨 道。这就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状况【气候变化】,而我们却惊慌失措”。1 IPCC 第 5 次评估告是人们多年以来在气候变化领域阅大量科文献所总结的智 慧结晶。借助于最新证据,有关物理气候科领域的文稿确认并强调了人们在先前评 估活动中得的调结果。这些文稿利用更加广泛的观察结果、经过改进的气候型、 对于气候过和反馈的更深刻的理解以及更广泛的气候变化预测。 评估文献是一重要工,人们必须阅多重证据,以获得能够准确地反应科的连 贯。为此,告需要经过一套健全、公且透明的审,由全球范围内的科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该评 估将由独立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组的 科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的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点和联创新的方式。事实能证明,这种方法或许是结 中欧经验使在中国落地的最佳方案。在这些中,欧洲企以在发展在华务的同时推 动知识和经验的转移。通过结欧洲的技术、流和监管法规,这将使中国能源转型得到切实的推动, 从而找到适中国国情的有效解决方案。 本告为理解中欧电力市场之间的关键差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清晰描绘了双方以互相吸的 经验教训。告采用了一种非常严谨的比较方法,提倡采用充分虑当地差异且符自身条的解 决方案。 我坚,此份告在中欧平台框架下必将有利于巩固和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的。中国欧盟 商会及能源企会员将全力、积极地支持平台的各,期待加强双边平等创互利 共赢的商机遇。 1. 引言 1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由独立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组表达的科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