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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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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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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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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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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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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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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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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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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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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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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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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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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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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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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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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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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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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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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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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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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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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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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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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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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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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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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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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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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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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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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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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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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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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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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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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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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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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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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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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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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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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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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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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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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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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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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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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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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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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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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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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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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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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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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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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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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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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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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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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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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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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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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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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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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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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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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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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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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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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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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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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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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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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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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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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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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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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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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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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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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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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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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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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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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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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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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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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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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9.1);Dirk Lauwers,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运用法兰德 斯“出行评分法”衡量可达性);TRT T r a n s p o r t i e Territorio(SUMP流程中的建模工具),EIB/JASPERS(可持续城 市出行规划中的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战略环境评价(SEA)和可持 续城市出行规划),E l s V a n d e n b r o e c k和 E v e l i e n Bossuyt,Mobiel21(将SUMP与社会包容政策联系起来)。 先进实践案例协调人:L a s s e B r a n d, L i s a M a r i 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Matil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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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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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年的尝试之后,才最终顺利实施碳能源税。当时,由于许 多人已经感到税收过重,创立新税的理念非常不受欢迎,因而,这项税收因政治原因 而宣告失败。此外,这项税收由于制度的原因也未能施行,因为欧洲税收需要经过成 员国的一致同意才能予以实施,这在当时被证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种替代 性方法,限制污染量随后成为人们对污染征收固定税的首选做法。 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做中学”例子涉及到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 由欧盟成员国制定,这主要是以面向私营企业的免费分配为依据。尽管众所周知的是 这种做法属于次佳之选,然而,这是顺利落实该体系的必要途径。根据积累起来的经 验,人们很快达成共识——大家需要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现在,人们在拍卖和欧盟 地区执行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排放配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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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多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商、授 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分类/分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入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程序。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类/分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合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关于 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公开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MDR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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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及检验服务(“信 息化社会服务”)必须在提供给欧盟用户使用时满足《IVDR 条例》要求(见第6条)。 风险级别(见第47条及附件八) 基于规则的新风险分级系统比其所取代的基于目录清单的 分级系统更为灵活,便于《IVDR条例》更为有效地跟上科技发 展的步伐及应对新出现的疾病。 此风险分级不使用具体IVD器械设备或疾病的名称,而是依 据器械设备原本用途确定,不仅考虑到对具体个人而且考虑 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厂商为器械设备分级时应参见新 条例附件八所列规定。若可适用一项以上规定,则应采用确 定最高风险级别的规定。为与国际分级原则相一致,现将风 险分为以下四级: A级:个人及公共健康风险均较低 B级:个人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C级:个人风险较高及/或公共健康风险中等 D级:个人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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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共存。二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可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开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系统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单位联系。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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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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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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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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