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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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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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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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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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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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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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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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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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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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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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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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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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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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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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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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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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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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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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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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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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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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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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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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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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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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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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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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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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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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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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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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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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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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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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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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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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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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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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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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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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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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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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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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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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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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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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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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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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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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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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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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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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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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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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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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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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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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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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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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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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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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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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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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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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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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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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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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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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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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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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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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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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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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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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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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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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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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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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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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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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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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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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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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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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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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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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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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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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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城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可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城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多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公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合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直积极支持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入“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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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0 0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 2009/65/EC号 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金(UCITS)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 (修订) (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盟议会及部长理事会, 鉴于《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47(2) 条,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1, 鉴于: (1)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85/611/EEC号关于统一有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UCITS)2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则的指令已进行了数次重大修改3,鉴 于还要进行更多修改,为清楚起见,应重新制定此指令。 (2) 85/611/EEC号指令为欧洲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和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尽管自批 准之日起便对其不断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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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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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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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合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开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开。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授权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授权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目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自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目的。目前对这些产品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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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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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透明度,要求公布关于器械设备的信息以及 关于设备合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信息。新的欧盟医疗器 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 公开数据、增加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MDR条例》第33条及《IVDR条例》第30条)。 CE标志 器械设备CE(欧洲合规)认证标志所需的合规评定程序因 医疗器械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等级而异。 除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特定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 定的程序,例如当医疗器械设备需达无菌状态或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设备是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时。 所有具IIa、IIb和III级风险的医疗器械设备以及部分具I级风 险的特定医疗器械设备皆需认证机构的介入(《MDR条例》 第52条第7款(a)4、(b)5、(c)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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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具第 2b级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程序,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小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多数A级器械设备 可以由厂商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 售。B、C和D级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级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适用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级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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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条约》规定了能源政策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共享权责 1。欧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包括: · 确保能源市场运作良好; · 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 促进能效和节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促进能源网络的互连。 根据《欧盟条约》,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其能源开发条件,选择不同能源来源,确定其能源供应的 总体结构”。在欧盟内部,能源政策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出新立法 提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共同决定)立法。2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欧 盟成员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欧洲公民。此程序如图 1所示。 1 《欧盟运行条约》第 194 条。 2 《欧盟运行条约》第 294 条。 图 1 欧盟的立法程序和共同决策程序示意图 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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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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