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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的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的产品能在市场上共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机构的指定过程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机构已于2019年初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机构数据库)4信息上。 如欲获得更多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单位联。5 指定认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器械设备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级。对于需要由认 机构进行认的器械设备,厂商应确保及时计划好认。 您只要现在就始计划,过渡期应提供足够的时间。请注意, 随着最后期限的临近,咨人员、业内专业人士以及认机 构都将变得更为繁忙。 因此,厂商现在便始采取行动确保: • 所有产品都已妥善分级; •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据皆符《IV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及 • 必要的制度已到位,处理临床据、质量管理、产 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设备承担责任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主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 上有关医疗器械设备部分的内容。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 https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由厂商自行认。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旨在支持落实《关于落实中欧能的联声明》中的举措。 中欧能平台的标是遵循欧盟能绿色新政,欧盟联盟、《全欧洲人共享清洁能倡议》、《巴黎气候 变化协定》和欧盟《全球战略》,加强中欧能。此次加强将增进中欧双方理解互信,为全球清洁能 持续、靠、安全的能转型做出贡献。中欧能平台由艾思赋国际咨公司(ICF)为牵 头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研究所、中节能咨公司共同组成执行团队。欧盟(DG ENERGY) 和中国国家能局给予政策指导。 法律免责声明 本报告所表达观点和传达的信息的仅来自者本人,而并不一定代表欧盟、中国国家能局或中欧能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局或中欧能平台并不保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


  • 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

    Energy Cooperation Platform 中国 - 欧盟能平台 中欧能间歇性再生能 政策考量 欧盟对外政策工具资助 Fund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 Instrument 2020 年 6 月 本报告由 AFRY 管理咨公司 Gareth Davies, Christian Romig, John McShane and John Perkins 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研究所赵勇强、刘健、韩雪 共同撰写 本报告得益于佛罗伦萨政策法规学院院长 Jean Michel Glachant 教授的广泛建议。 中欧能平台(ECECP) :http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数据要求的清单,包括(进口商)进口加 工、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EORI)及国家进口(National Import System)的数据要求。 • 附件 8:用于监测直接排放的标准数。 • 附件 9:热电分产效率的参考值,用于热电联产计算。 所有欧盟法律于以下阅: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 欧盟委员会为帮助经营者和进口商而制的其他指导与培训材料包括: • 欧盟委员会为将 CBAM 商品进口到欧盟的进口商(“报告申报者”)提供 的一份单独指导文件。 • 为进口商制定的关于如何在 CBAM 交易商门户(CBAM Trader Portal) 上完成季度报告的指南。 • 供经营者自动计算隐含碳排放量并将相关数据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设备也许最易先始 适用新条例。第2b级和第3级产品由于对临床数据的要求更 严,因而将更具挑战性。 为厂商,您现在便始采取行动以确保: 1. 所有产品皆已妥善分级; 2.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据皆符《M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提供;且 3. 必要的制度皆已到位,以处理临床评估、质量管 理、产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设备承担责任 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议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上有 关医疗器械设备部分的内容。 8 第120条第2款中对部分例外有说明 常见问题 以下为医疗器械设备主管部门常见问题摘要。若需完整内 容,请看以下页: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能与教科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中尽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带有一段简短的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