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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Energy Cooperation Platform 中国 - 欧盟能平台 支持中欧再生能发电建设 政策考量 欧盟对外政策资助 Fund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 Instrument 2020 年 6 月 本报告由 Monique Voogt, SQ Consult BV 和 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研究所 时璟丽、钟财富 共同撰写 本报告得益于佛罗伦萨政策法规学院院长 Jean Michel Glachant 教授的广泛建议。 中欧能平台(ECECP) :http://www.ececp.eu 电子邮件:info@ececp.eu 中欧能平台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启动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的联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平台。 中欧能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领域的交流与,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转型做贡献,创能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放零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高市场效率和水平,从而优化资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企业、发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为一种指导,阐明有关电信、传播和电子 应地的新规定的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


  • 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

    Energy Cooperation Platform 中国 - 欧盟能平台 中欧能系统间歇性再生能 政策考量 欧盟对外政策资助 Fund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 Instrument 2020 年 6 月 本报告由 AFRY 管理咨公司 Gareth Davies, Christian Romig, John McShane and John Perkins 和 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研究所赵勇强、刘健、韩雪 共同撰写 本报告得益于佛罗伦萨政策法规学院院长 Jean Michel Glachant 教授的广泛建议。 中欧能平台(ECECP) :http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

    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为参照。欧盟法令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能还有成员国国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保”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 组(CEG-CRM)认。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 Inc.),美国纽约。 致谢:本文得以版,各咨研讨会(见附录E)的与会者以及参 与SUMP协调平台的各组织机构和个人功不没,特此致以诚挚谢 意!下列专了广泛的贵意见:Thomas Durlin,Cerema;Caroline Mattsson,Trivector;Ivo Cré,Polis;Tom Rye,英国爱丁堡纳皮尔大学;以及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移动与交通总司、地区与城市政策总司和环境总司) 的代表,欧盟创新和络执行机构(INEA)和欧洲投资银行/“支 持欧洲地区的联援助”(JASPERS)计划。 校对:Elma Meskovic,Richard Adams,Reggie Tricker(倡导 地区持续发展国际理事会),Gabi


  • 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

    1 欧盟委员会 税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关部门,贵方能会 收到拟向欧盟市场投放器械设备的厂商向您索取信息的请 求。您应向贵方厂商、国协会和商会告知新条例中的新规 则、时间表和义,请其登录欧盟委员会或与相关部门 的联系单位联系,以获取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信息或建议。 为从欧盟进口器械设备的第三国相关部门,您需要了解 条例实施的时间表,并谨记符《MDD指令》或《IVDD指令》 标准的产品在条例生效日(DoA)后仍能在贵国市场上 现。为了避免贵国的市场受到扰乱,您应该通知贵国卫生机 构、采购机构、海关官员和进口商有新要求台及其适用的 时间表,并对各种过渡规定做说明,例如,产品重新分类为 较高风险等级或需加贴标签的要求。 常见问题 医疗器械设备主管部门的常见问题完清单点击下 列链接阅: 常见问题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

    设备也许最易先始 适用新条例。第2b级和第3级产品由于对临床数据的要求更 严,因而将更挑战性。 为厂商,您现在便始采取行动以确保: 1. 所有产品皆已妥善分级; 2. 所有产品文献资料及规证据皆符《MDR条例》要求 并将按时;且 3. 必要的系统制度皆已到位,以处理临床评估、质量管 理、产品上市后督察以及为不格器械设备承担责任 等事宜。 更多信息 有关上述议题若需更多信息,请参看欧盟委员会上有 关医疗器械设备部分的内容。 8 第120条第2款中对部分例外有说明 常见问题 以下为医疗器械设备主管部门常见问题摘要。若需完内 容,请看以下页: https://www.camd-europe.eu/regulatory/available-now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风险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 不同参与方的义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