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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明 关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该议题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做法。 解释性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明? 发布解释性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理解,而本解释性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涉及服务供应地修 正。有关电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新规定将 2015 年 1 月 1 日 始执行,本解释性明在新规定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以更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月 31 日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施经营者要求,在此期间,CBAM 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数据收集。 • 第 3 节为本文件者(即生产 CBAM 商品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概念提供路线图,并明在本文件中 找到更多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欧盟以外施经营者 规周期、各种用和责任以及里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和商品生产过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能适用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明适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所有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 更多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标而制定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碑,循渐进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拆分、输配电价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放、竞争性电力市场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利 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等。 中国电力市


  • 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要全部摘帽。 2. 构建应对疫情常态化现代化卫生健康体 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对中国卫生健康造成压力,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 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发行 1 万亿抗疫特别国债,主要用地方公共卫 生等施建和抗疫相关支出;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强化医疗卫生物 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国际,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3. 灵活创新货币政策和工具支持企发展 当前尤其重视中在经济发展中稳定用,货币政策更加注重宽 用,保障中贷款及性,通过综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引 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去年;利用创新直达实体经济 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企便利获得贷款和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银行对普惠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包 括:是否有必要对标进行分解;实施何种政策支持再生能源产,以及如何在再生能源增长 与能源安全和承受性之间取得平衡。有关再生能源整详细分析内容,在 ECECP 另一份报 告中有更详细分析。 对这些挑战分析,报告在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中国“十四五”期间再生能源发展和政策措施; 欧盟再生能源实施路径;中欧近期潜在政策领域。 2 2. 欧盟定和监管框架 本章介绍了欧盟立法和监管政策框架以及决策过,包括对一些主要指令概述以及再生能源 实际增长情况。应当指出是,除非另有明,本章及以下各章中息适用欧盟 27 国。一些 数据则是 2020 年 1 月 31 日英国脱欧前欧盟 28 国数据。 2.1 立法 在欧盟,《欧盟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产品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产品能在市场上共存。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公招标采用资格标准中不出现任何歧视。 由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指定过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首批认证机构已2019年初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被指定认证器 械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上。 如欲获得更多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联。5 指定认证机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 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

    资组管理经营 所涉及职能。如管理公司未立分支机构而在东道国经销自己一投资公司 一单位金/共同金或自己一投资公司股份,它只须遵守跨境销售 规则。 (13) 鉴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同时鉴各国法律,为了使这些公司达到巨大规模 经济,应允许它们也从事单个客户投资组管理务(个人投资组管理), 包括养老管理及一些与主务有关特定非核心务,只要这无损这些公 司稳定。不过,为此应制定特别条款,以便在管理公司被批准同时从事集和 个人投资组管理务时避免利害关。 (14) 个人投资组管理是2004/39/EC号指令规定投资服务。为了一这一领域 规章制度,被批准也从事此服务管理公司也应遵守本指令规定要 求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预测性。一些新政策需要时间,我们预将对本书所解释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调”, 以便提高它们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度及原因学 术型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特别具 有挑战性任务。每个章节旨在明政策制定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前为止所积 累经验。每个部分结尾带有一段简短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www.ecdc.europa.eu/en/covid-19/latest-evidence/diagnostic-testing https://www.ecdc.europa.eu/en/covid-19/latest-evidence/diagnostic-testing COVID-19 检测 - 关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4 更多息,在欧委会发布《关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及其性能指引》通讯中查6。 制造商医疗提供检测(例如对 COVID-19 诊断)。该情况下,这些检测称为体外 诊断医疗器械,属《第 98/79/EC 号指令》6 范畴(见问题 6),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该指 令,标附 CE 标志。如果制造商提供检测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