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results 20,408
Showing results 1 to 10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CBAM 商品的间接排放量均须予以报告。然而在现阶段,《CBAM 条例》 附件 2 只包含少量商品,而且只有该等商品须在正式实施阶段中涵盖间接排放量。 14 • 第 1 步:界定设施的边界、生产过程和生产路线。生产过程指将排放归因于所 生产的特定商品所需的系统边界 6。每个“综合商品类别”(即具有不同 CN 编码但适于以通用的监测规则进行覆盖的一系列商品)对应一个生产过程。关 于系统边界的指导见第 5.2节,关于各行业领域的指导见第 5节中各具体分 节。 • 第 2 步:对您将使用的报告期进行定义。默认情况下,报告期为(欧洲)日历 年。但是,如果您的设施位于采用不同日历的国家/地区,或者您有其他理据 支持您采用不同的报告期,则可予以使用,但前提是报告期至少为期三个月。 合适的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同时承担更高的电力、取暖和燃料成本。应使个人、商业及工业等终端用户发挥积极 作用,并向他们提供选择能源的机会,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并了解他们的选择。为消费者赋能 将有利于加速脱碳进程。 其四,更好地加深对欧洲经验的理解和运用还在于发展生物能和氢能相关领域。这些已经在欧洲试 行并采用的新技术将有助于缓解可再生资源的间歇性,加强中国的能源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并通 过开发用于生产沼气、生物甲烷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等生物质来促进减排。沼气和氢气正在成为交通 运输领域脱碳、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和加速去煤的终级解决方案,甚至有助于预期实现 2015 年在巴 黎作出的承诺。 其五,或许是讨论中最紧迫的一点,中国是否应该对欧洲企业真正开放市场,允许其在公平的竞争 环境下开展业务,并通过创新试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号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号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开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分准备,更顺利地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可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整合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开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可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可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均带有一段简短的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IVDR条例》第2 条第20项定义)。 “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非用于临床试 验的器械设备(《MDR条例》第2条第28项定义,《IVDR条例》 第2条第21项定义)。 “投入使用”是指向欧盟市场供应的非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设备首次供最终用户即可按预期用途使用(《MDR条例》第2 条第29项定义,《IVDR条例》第2条第22项定义)。 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对各参与方的义务及其彼此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MDR条例》/《IVDR条例》第10条规定了厂商的义务,例如 与风 险管理系统(第2款)和质量管理体系(第9款)有关的 义务。该条还规定厂商需要开展临床评估或性能研究(第3 款),编写技术文件(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6款) 。条例规定厂商应对其上市的器械设备负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风险均较高。 A级器械设备若非作为已消毒无菌产品出售,将由厂商自行 认证。B、C和D级器械设备皆须由一个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 定。 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首先为厂商法人的责任。若认证机构 对厂商的分级有异议,则相关事宜应提交厂商(或其授权代 表)所在国主管部门(CA)处理。若厂商和认证机构位于不同 国家,因而由不同主管机构管辖(见第47条),则可由两国的 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处理。 3 EEA:欧洲经济区 厂商的义务 不同参与方的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今在新条例中有明确 说明。 按第10条规定,厂商应具备风险管理(第2款)和质量管理 (第8款)体系;开展产品性能表现评估(第3款);编制并更 新相关技术文献(第4款);并实施合规评定程序(第5款)。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后,厂商仍对其产品负责,应采取
-
m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0b5e58-31...、十和十一对按器械设备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的不同渠道 皆有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就采取何种渠道进行合规评 定有一定选择权。 对某些3级和2b级器械设备,需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根 据认证机构的临床评估报告,按一套临床评估咨询新程序 进行评定(第54条)。 附件一具体说明了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而附件二和三 则具体说明了技术文献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第10条第9款)如今包括临床评估和器械 设备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在进行临床评估之前必须定 一份临床评估计划(附件十四,第A部分)。 针对某些器械设备可适用界定附加要求的统一规范(第9 条)。 临床要求(第六章) 与以往规章相比,新条例做出了一些最重大的调整,加强了 对临床评估的要求(第61条)。 与相关指令要求一样,新条例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