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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 但仍有未尽之要点。 建议本解释性说明的读者,若对某议题有兴趣,应当通篇阅读该议题的相关章节, 此为明智的做法。 解释性说明——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3/84  为何要发布解释性说明? 发布解释性说明的的是为了增进对欧盟级别法律法规的理解,而本解释性说明主 要针对 2013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1042/2013 文件, 该文件对《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第 282/2011 文件做出的涉及服务供应地的修 正。有关电服务、传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新规定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始执行,本解释性说明在新规定始执行前约九个月发布,希望能够帮助欧盟成员 国及相关企业以更统一的方式,及时做好更充准备,更顺利地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当局 和利益相关方日益积极的参与,让我们的市出行变得 更环保、也更具持续性。减少与交通相关的空气和噪 音污染、拥堵和事故,同时提高我们市的生活质量, 现已成为许市长的首要任务。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 时候都更需要更佳的步行和骑行条件、有效的共交通 和共享交通、方式协调等等——所有这些需要智能 数字解决方案的支持。而实现这一标的最佳途径,就 是通过综全面的出行规划,将伟大的理念和创新方案 跟政治支持和民参与有机结起来。 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欧盟委 员会一积极支持持续市出行规划(sustainable urban mobility planning,SUMP)。自2009年引 “SUMP”概念并在2013年发布SUMP指南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产品售外,皆由厂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UDI、经营者(不包 括)和器械设备的注册息、证书、临床和性能调查、 产品上市后督查、预警和市场表现监测息(《MDR条例》第 33条和《IVDR条例》第30条)。 监管部门将核实厂是否在EUDAMED数据库中注册,并 查阅器械设备的基本息,还核实器械设备是否具有相 关证书。 所有人(包括有向EUDAMED上传息和访问该数 据库的权利,具体的访问和上传级别取决于相关个体的访 问和上传权限。通过输UDI,以在数据库中查阅监管文 件,还以在数据库中查阅相关器械设备的证书。 厂以通过EUDAMED报告事故,欧盟/欧洲经济区的相关 部门以将EUDAMED用和交换息的平台。 6 非欧盟/非欧洲经济区国家主管部门须知 为向欧盟出口器械设备的第三国相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的 更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碑,循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国家主管部 门和欧委会增添了更控制和监测要求,还明确了厂、授 权代表、进口的义务。 《MDR条例》对某些特定器械设备重新进行了类/级,适 用范围比指令更广。条例为某些高风险医疗器械设备引了 额外的上市前咨询。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最 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类/级和认 证机构的职责。因此,约有85%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需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而指令中只有20%。《IVDR条例》还收 紧了对临床证据和规评定的要求。 条例增加了透明度,要求布关于器械设备的息以及关于 设备规性临床和性能研究的息。新的欧盟医疗器械设备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数据库(EUDAMED)将在数 据、增加数据量及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核心用(《MDR 条例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获授权代表、进口)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录清单划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要协调 27 个不同国家的复杂性,因为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样化 的能源系统(法国使用核能,波兰使用煤炭,意大利使用天然气,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使用再生能源, 等等),关键在于发挥系统灵活性和布式发电的用和价值,同时采取旨在优化整个系统而非注 Guido D. Giacconi 吉·贾尼 中国欧盟会能源工组主席 In3act 业战略咨询司(北京)联创始人 重单个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式。在此方面,中国应该参考的关键成功因素包括:电网监管和灵活性的 用、热电联产、优先发展再生能源而非化石能源等。此外,中国还应在布式发电系统中理 地融应用特高压解决方案。 其三,是市场透明度问题。重点应放在终端用上,他们应当能够通过“绿色”选择接为脱碳进 做出贡献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找到更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规周期、各种用和责任以及里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品的生产过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品生产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品说明适


  • 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

    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问题提供详细息,但有些 内容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