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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的 更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碑,循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域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

    ,要协调 27 个不同国家的复杂性,因为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样化 的能源系统(法国使核能,波兰使煤炭,意大利使天然气,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使再生能源, 等等),关键在于发挥系统灵活性和布式发电的和价值,同时采取旨在优化整个系统而非注 Guido D. Giacconi 吉·贾尼 中国欧盟会能源工组主席 In3act 业战略咨询司(北京)联创始人 重单个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式。在此方面,中国应该参考的关键成功因素包括:电网监管和灵活性的 、热电联产、优先发展再生能源而非化石能源等。此,中国还应在布式发电系统中理 地融特高压解决方案。 其,是市场透明度问题。重点应放在终端上,他们应当能够通过“绿色”选择直接为脱碳进 做出贡献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产品,皆由厂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具第 2b风险的器械设备规定了新的临床评估咨询,该评 估将由独立专家组进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组的 科学意见(《MDR条例》第54条)。 对于体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大数A器械设备 以由厂自行认证,除非此类器械设备为无菌产品 售。B、C和D器械设备需要由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参与,以验证厂宣称的性能 和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的统一规范(《IVDR条例》第 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创新型器械设 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组对厂提交的性能表现评 估报告发表意见(见第48条第6款)。 6 “器械设备投放市场时处消毒无菌状态,与确立、确保和维持已消毒无菌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招标使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获授权代表、进口)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录清单划风险别,从而确定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6/84 5.5.3. 第 18 条 (2) 在表述上为何使以”而不使“应 当”? ............................................................................................... 46 5.5.4. 若供应方决定不采第 18 条 (2) 点提供的做 法,会产生何种影响? ................................................................... 46 5.5.5. 若客后来告知供应方其增值税识别码,供应方要怎么 做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厂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数A类体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为无菌产品售时除 ,皆由厂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组对厂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 10 第重要的经验教训是,充做好政策的经济和技术准备以及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大 量协都是极为重要的做法。这不仅需要人们在政治层面获得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还 要确保政策脉络在经过人们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尽能地保持稳定不变。人们通常还会 遇到涉及在很大度上互相冲突的高度经济利益的情况,创造最大限度的透明度已经 成为人们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我们的经验表明,相较于过度地关注在短期内被视为 具有政治适宜性的做法,基于事实和数字的政策制定、针对成本和会福利的明确 析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更有价值。 尽管人们从 20 世纪 90 年代始着手在欧盟内部构建综性气候政策,但是,这却是在 2000 年左右真正得以落实。当时,《京都议定书》刚刚获得核准,不过,人 们


  • 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

    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