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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2014 年 4 月 3 日发布 6/84 5.5.3. 第 18 条 (2) 在表述上为何使用“以”而不使用“应 当”? ............................................................................................... 46 5.5.4. 若供应方决定不采用第 18 条 (2) 小点提供的做 法,会生何种影响? ................................................................... 46 5.5.5. 若客户后来告知供应方其增值税识别号,供应方要怎么 做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局、中欧能平台或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平台的 更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的“第一能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德国弗莱堡 | www.rebekkadold.de 封面图: www.istock.com 免责声明:本文所表达的观点全由署者负责,未必是欧盟 委员会的观点。本指南最初以英语编写,翻译成其他语言的准确 性由译者负责。 版:本文版属于 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本文所有图片和文本材料(已提供来为有关机构或 个人所有。 本文者希望予以鼓励广泛使用本《指南》。本文免费使用、 通过任何媒介/媒体复制和重新分发,但前提是:(a) 通过上述引 用确认来并致谢;(b) 重新分发材料的使用是免费的。未经版 所有者明确许,本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修改本文内容。 在法律方面,使用本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为无菌销售时除 外,皆由厂商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 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要求,中国在疫情控制、保障民生、促进消费、 推动创新等个领持续加,力求克服内外不利因素影响,构建新的经济发展 模式。7 月 30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出中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 提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1. 以优先稳就业和保民生为导向的工标 政府的工重点全面转向优先稳就业和保民生。今年政府工的主要标是 保证就业,量化指标也主要都和稳定就业和保障居民生活有关。但考虑到今年就 业形势的严峻性,主要指标较去年有所弱化。就业优先政策全面强化,财政、 货币和投资等政策聚力支持稳就业,取消对就业的不理限制并出台促就业举 措。此外,中国对扶贫攻坚战的要求保持不变,要求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要 全部脱贫、贫困县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2025年5月26日为止。 时间表 在2025年5月之前,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和依照新条例 认证的能在市场上共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招标采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任何歧视。 由于新条例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期。此外, 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和性能评估 要求方面。 认证机构的指定过程能需要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需要 成员国和欧盟有关部门的评定员参与。这意味着依照新条例 指定的首批认证机构已于2019年初始上任。《MDR条例》和 《IVDR条例》中指定的认证机构单及其被指定认证的器 械设备范围发布在NANDO(认证机构数据库)4信息上。 如欲获得更信息,请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单位联。5 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则也更加严格,并且增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格评定和性能问与答 5 该数据库载有相关器械的公信息,包括性能因素,以及相关科学文献的汇总。该数据库定期 更新。 制造商技术文件不包括在内,其不向公众公。 虽然并非欧盟数据库,创新诊断基金会网页上罗列了全球 COVID-19 检测信息。 这些数据库并不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家当局批准或使用的器械清单。欧盟并无与体 外诊断医疗器械相关的中央批准或制度(另见问题 8)。 COVID-19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律框架 6. 在欧盟,具医疗的的 COVID-19 体外诊断检测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COVID-19 检测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由制造商提供用于人体取样进行检测,具有 医疗的。前对这些适用的欧盟立法是《第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预测性。一些新政策的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政策框架。这些调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新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来帮,尤其是那些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能与教科书理论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能少地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属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有一段简短的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销售外,皆由厂商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

    活的风险分担 规则。 (48) 本指令范围内的集投资基金仅指根据本指令的规定公募集的资金进行的集 投资。在本指令所指某些情况中,仅在必要的时候,UCITS方以子公司己有效地从事同样于本指令中规定的某些活动。必须对UCITS进行有效的监 管,因此只有在本指令所规定的情况下,并符本指令所制定的条件时,才允许 UCITS的子公司设立于非欧盟国家。仅仅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一般 性义务,尤其是为了增加成本效益这一的,绝不能成为UCITS采取措施阻碍主 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管的理由。 (49) 85/611/EEC号指令的 初版本包括免除UCITS能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转让证 券资的百分比限制,适用于一个成员国发行或担保的债券。此豁免特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