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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碑,循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利于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制定政策的过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标。我们提倡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体”综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各成员国意 见,并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立法 过中发挥其应有的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 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

    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电力领域,中国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规评定途径。某些情况下,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98/79/EC 指令》(某些例外,见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题 7 和题 23)。相关简介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能影响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


  • 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

    ):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能影响规评定的,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特定情况下, 厂商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规评定路径选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 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

    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厂商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中选择其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由独立专家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断医疗器械设备,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