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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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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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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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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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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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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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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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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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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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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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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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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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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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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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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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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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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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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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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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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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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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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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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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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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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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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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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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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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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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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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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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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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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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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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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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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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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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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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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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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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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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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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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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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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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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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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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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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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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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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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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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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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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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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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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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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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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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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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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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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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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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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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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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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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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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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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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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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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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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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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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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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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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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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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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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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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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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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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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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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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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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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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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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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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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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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各成员国意 见,并在专门会议中征询了相关企业的意见。但须澄清一点,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 不受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意见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效力。本解释性说明仅以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的 观点作基础就应当如何实施欧盟法律提供务实的非正式指引,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 观点,欧盟委员会不受本解释性说明所述观点的约束。 本解释性说明不会替代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在立法 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增值税委员会将来可能会针对相关事宜提供指导 原则。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判例法、增值税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和惯例将使本解释性 说明中的观点得到补充。 各成员国也可能就实施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务供应地的增值税新规定 发布适用于本国的指引。 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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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作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源局或中欧能源合作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中国和欧盟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挑战可以共同探讨,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彼此分享。 尤其是在电力领域,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和光伏电池板制造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风机制造(尤其是海上风电)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这里的两份报告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电力行业全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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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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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98/79/EC 号指令》(某些例外,见问题 3 及 4)。该《指令》具体列出其涵盖的目的9。《指令》中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另见问题 7 和问题 23)。相关简介可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医疗器械、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和 COVID-19 体外诊断 医疗器械的指引》中找到。 该《指令》不久将被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EU)2017/746号条例》取代。该《条例》将 由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适用,但符合该条例规定的 IVDs 已可在制造商自愿的基础上投放市场。 请注意,由于正值过渡期,《条例》所规定的各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这可能影响在这一框架下 器械投放市场的可能性(例如,截至 2021 年 1 月,专家小组和欧盟参考实验室尚未成立)。 关于《条例》的更多信息,参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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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countrie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c227923-f2...):欧盟认证)而进行 的合规评定因医疗器械设备(MDs)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 备(IVDs)的风险等级而异。除了风险等级之外,器械设备的 某些性能也可能影响合规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达到无菌 状态的医疗器械设备(MDs)或为患者自行操作使用而设计 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IVDs)。 对于医疗器械设备(MDs),所有具第2a、2b和第3级风险的 器械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具第1级风险的器械设备都需要认 证机构的参与(《MDR条例》第52条第7款(a)6、(b)7、(c)8项) 。《MDR条例》第52条和《MDR条例》附件九、十和十一规定了 因器械设备风险等级不同而异的评定路径。在特定情况下, 厂商可从条例中规定的几个合规评定路径选项中进行选择。 《MDR条例》为具第3级风险的植入式器械设备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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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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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选 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条 例》第54条)。 大多数A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无菌产品销售时除 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设备则皆需由一家 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D类创新型器械 设备,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对厂商提交的性能表现 评估报告提供意见(《IVDR条例》第48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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