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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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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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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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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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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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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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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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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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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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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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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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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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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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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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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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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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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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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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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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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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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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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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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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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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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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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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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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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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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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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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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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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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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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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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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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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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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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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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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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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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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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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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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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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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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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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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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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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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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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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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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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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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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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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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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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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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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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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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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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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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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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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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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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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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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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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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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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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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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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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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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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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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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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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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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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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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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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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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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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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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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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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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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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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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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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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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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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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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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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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二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项目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计划(第690669号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项目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可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作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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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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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属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作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可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作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项目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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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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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月 31 日的过渡期内 对在欧盟以外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的要求,在此期间,CBAM 的适用并 不要求进口商承担财务义务,而是仅用于数据收集目的。 • 第 3 节为本文件的目标读者(即生产 CBAM 商品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快速 指导,就 CBAM 排放监测最为重要的概念提供路线图,并说明在本文件中 可找到更多信息的位置。 • 第 4 节对 CBAM 进行介绍,并概述过渡期内适用于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的 合规周期、各种作用和责任以及里程碑和截止日期。 • 第 5 节概述 CBAM 范围内的行业和商品的生产过程和价值链。 • 第 6 节载列可能适用于任何受影响 CBAM 商品生产商的监测和报告义务和 建议。 • 第 7 节对此进行补充,针对每种 CBAM 商品说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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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13df1c7-d...某些方面,如运作计划内容、地理分布或事实上从事的经营活动 清楚地显示一个管理公司为了规避另一个它想在其境内从事或已从事其大部分 业务的成员国现行的更严格的标准而选择另一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按管理公司母 国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拒绝批准。在本指令中,一个管理公司应在其 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成员国被批准。根据母国的监管原则,只有管理公司母国的 主管部门有权监督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附件二所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所 有程序和资源,亦须符合管理公司母国的法律。 (19) 如果UCITS由一个在其母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此 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如通过适当的经销规则 条款,或通过UCITS在母国的一个地址,不必是管理公司自己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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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源 局、中欧能源合作平台或代其采取行动的所有的人均不对使用本文件所载信息负责。有关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ececp.eu) © 欧盟 2020。版权所有。 英文编辑:Helen Farrell, 中文编辑 : 赤洁乔 序 言 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进程,以上世纪 90 年代的“第一能源法案”为起点,陆续 制定了第二、第三和为实现 2030 能源转型的目标而制定的第四能源法案(2015 年)。以四个能源法 案为里程碑,循序渐进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监管机构的逐步独立、零售市场的开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建立、国家和区域市场的融合、利于可 再生能源的消纳的市场机制等。 中国的电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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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MDR条例》第52条和附 件9、10及11描述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器械设备应遵循的不同 合规评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从条例中描述的若干 选项中选择其合规评定途径。 条例为具III级风险植入式器械设备和具IIb级风险特定器 械设备新添了一个临床评估咨询程序,由独立专家小组进 行。认证机构将必须考虑专家小组表达的科学意见(《MDR 条例》第54条)。 就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设备而言,大多数A类器械设备,除作 为无菌产品销售外,皆可由厂商自行认证。B、C和D类器械 设备则皆需由一家认证机构进行合规评定。 D类器械设备的合规评定将需要一家被指定负责该类器械 设备事宜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以验证厂商宣称的性 能及审核器械设备是否符合可适用统一规范(《IVDR条例》 第48条第5款)。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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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_manufacture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4f1dc41-5f...顺利过渡,已制 定若干过渡期条款(见第110条)。在过渡期内,按指令认证 的产品将同按条例认证的产品一道共存于市场。二者均享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开招标使用的资格标准中不可出现 任何歧视。 有何更新内容? 《IVDD指令》与《IVDR条例》在各自对厂商及产品产生的影 响方面,总体上遵循相同的基本规管程序。现有要求未予删 除,不过,《IVDR条例》中增添了新要求。 《IVDR条例》对认证机构指定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和欧委会的规管与监督力度也将得到加强。 最大的变化涉及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设备的风险分级 以及认证机构(NBs)的作用。《IVDR条例》还澄清了各运营方 (厂商、获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的义务。 《IVDD指令》依据目录清单划分风险级别,从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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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分配。 同样地,针对客车的减排政策最初以汽车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订立的自愿协议为 依据。这种方式并未发挥预期作用,因此,人们改为使用具有约束力但更为灵活的法 律手段。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做中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如今,新的政策方法从 制定之初便十分完美,尤其在迅速发展的世界环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是,世上不存在任何“高招”,没有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在如此多 的经济活动部门中完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我们提倡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使用不同 的方法。因此,这种做法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将各种具有高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 的政策方法“集合体”综合利用起来。同时,人们还要避免双重调控和不同工具之间的 重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上述情况可能会给经济运营者传达互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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