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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Chines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GHG Protocol)或 ISO14067 等其他计算产品碳足迹的方法有所不同。 隐含碳排放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的详细介绍见第 6.2 节。 您需要对什么进行监测?要回答这个问题,您需按以下步骤制定您的“监测方法 文件”,即您和您的人员据以在未来几年以一致的方式执行监测任务的手册。所 介绍的步骤将确保计算隐含碳排放量所需的所有数据涵盖在内。 3 CN(综税则录)编是用于国际贸易的 HS(协调制度)编的欧盟版本。CN 编一般 由 8 位数字组成(前 6 位数字与 HS 编相同)。《CBAM 条例》附件 1 中的任何编若仅含 较少数位,则代表以该数字头的所有 CN 编包括在内。 4 欧盟设施自行生产电力的,其会直承受氧化碳成本。 5 在过渡期内,所有


  • md_q-a_emdn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39dde26a-bf...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的基本关键 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 监管机构主导:监管机构在命名法的管理、验证、更和 咨方面发挥关键用。 • 结构化:命名法具有透明的层次结构,其术语和代能 被有意义分组和分类。 • 预测:其结构和内容保持足够稳定,以发挥命名法的 各种监管用途,同时允许其中的技术创。 • 透明:命名法术语和描述的更政策理健,反映了 监管机构和广大医疗保健界的需求。 • 包容:根据实际用途和证明的需要,相关定期审将 向所有人员放。 • 得:术语、描述和代面提供给所有用户。 • 普及:使用命名法时,任何制造商或自然人/法人,相较其 他运营者,都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被征收费用。 • 国际化:在MDR/IVDR条例生效之日,得到


  • 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

    适应即将生效的 更动。 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规定征


  • 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

    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进控制系统 2.0(ICS2) 日期: 2020 年 1 月 24 日 文件版本: 1.15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ICS2 - 基本模板 第 2 页/ 40 页 一般免责声明 本指南文件解释说明性质。海关法规优先于本文件内容,应始终为参照。欧盟法令具法律效力文本以公 布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的为准。此外,能还有成员国国家运指南。 拟定程序 本指南文件由“空运货物安保”组根据海关 2020 方案(CPG/036)拟定,并获海关管控与风险管理专家 组(CEG-CRM)认。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 /40


  • Mandari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SUMP Guidelines

    https://urban-mobility-observatory.transport.ec.europa.eu...

    持续城市出行规划 编制与实施 指南 第版 版本说明 关于本文:本文根据SUMPs-Up框架编写,后者由欧洲联盟 “平线2020”研究与创计划(第690669拨款协议)共同资 助。SUMPs-Up由Ana Drăguăescu(倡导持续发展国 际理事会欧洲秘书处)负责协调。 引用:Rupprecht Consult(编辑),《持续城市出行规划编制 与实施指南》(第2版),2019年。 者:Siegfried Rupprecht,Lasse Brand,Susanne Böhler- Baedeker,Lisa Marie Brunner,Rupprecht Consult - Forschung & Beratung GmbH


  • 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

    ,旨在支持落实《关于落实中欧能的联声明》中的举措。 中欧能平台的标是遵循欧盟能绿色政,欧盟联盟、《欧洲人共享清洁能倡议》、《巴黎气候 变化协定》和欧盟《球战略》,加强中欧能。此次加强将增进中欧双方理解互信,为球清洁能 持续、靠、安的能系统转型做出贡献。中欧能平台由艾思赋国际咨公司(ICF)为牵 头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研究所、中节能咨公司共同组成执行团队。欧盟(DG ENERGY) 和中国国家能局给予政策指导。 法律免责声明 本报告所表达观点和传达的信息的仅来自者本人,而并不一定代表欧盟、中国国家能局或中欧能平 台的观点。欧盟、中国国家能局或中欧能平台并不保证研究所述数据的准确性。欧盟、中国国家能


  • 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

    角度来看,政策环境将保持持续发展,竭力为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最大 程度的预测性。一些政策的整需要时间,我们预计将对本书所解释的大部分法 律实施进一步修订。届时,我们已经顺利实施 2030 年气候和能政策框架。这些调整 并不会对已经证明自身价值的既定政策方法进行重创造,而是对它们实施“微调”, 以便提高它们的有效性。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所有参与政策制定者带来帮助,尤其是那些始制定本国气候政 策的国家以及有兴趣了解政策实施有时能与教科书理论产生差异的程度及原因的学 术型读者。 我们特意在本书中尽能少使用各种术语和缩略语,这在气候政策领域于特别具 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章节旨在说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方式以及我们到前为止所积 累的经验。每个部分的结尾带有一段简短的


  • procurementecosystem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c1e7bf6-b3...

    厂商已履行其义 务。如有医疗保健人员、患者或用户投诉或反映疑似产品 造成的事故,则进商有责任将情况通报厂商和授权代 表。 2. 分销商应通过代表性抽样检确保其分销的器械设备符 条例要求(《MDR条例》/《IVDR条例》第14条第2款), 也有责任向厂商或授权代表和进商通报任何投诉情况 和事故。 所有经济运营商都必须记录跟踪其提供或收到的器械设 备。此外,经济运营商还有责任核实上一环节经济运营商 已妥善履行其职责。 这实际意味着什么? 在过渡期内,依照相关指令认证的产品和依照条例认证的 产品将共存于市场。享有同等法律位,公招标中 不得有任何歧视。 条例由于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因此需要一个较长过渡期。 此外,厂商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临床评估方面 的标准


  • importersdistributors_factsheet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e14193a6-ec...

    (h))。在此类情 况下,授权代表应立即通知其业务所在成员国并在必要时 通知参与对所涉器械设备进行规评定的认证机构其授权 关系的终止及背后的缘由。 条例还描述了厂商不得委托给授权代表、不得构成厂商与授 权代表之间授权关系一部分的活动(《MDR条例》/《IVDR条 例》第11条第4款),如涉及器械设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或技 术性文件资料起草方面的责任,这些责任为厂商专责任。 9 有关向欧盟进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欧盟委员会的蓝色指南。 授权代表应与一名负责规工的人员长久不断触 联系(《MDR条例》/《IVDR条例》第15条第6款)。 授权代表的更换需厂商与将卸任的授权代表和委任的授 权代表之间妥善达成一个明确三方之间安排的协议(《MDR 条例》/《IVDR条例》第12条


  • covid-19_ivd-qa_zh.pdf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99f052-ba...

    盟层级,医疗器械由两立法规范:主动植入 式医疗器械(例如起搏器)由《第 90/385/EEC 指令》规范;其他医疗器械(例如心脏支架或 X 光机)则由 《第 93/42/EEC 指令》 规范。2021 年 5 月 21 日起,以上两条指令由《(EU) 2017/745 条例》取代。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英语: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专门用于医疗的、检采自 人体的样本之医疗器械子类,例如用来做出诊断或监测疗程2。与前段所述的医疗器械例子不 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不直触病人,而是触来自病人的样本(如血液或尿液)或分析来 自样本的数据。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由专门的欧盟法律监管:《第 98/79/EC 指令》(2022 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