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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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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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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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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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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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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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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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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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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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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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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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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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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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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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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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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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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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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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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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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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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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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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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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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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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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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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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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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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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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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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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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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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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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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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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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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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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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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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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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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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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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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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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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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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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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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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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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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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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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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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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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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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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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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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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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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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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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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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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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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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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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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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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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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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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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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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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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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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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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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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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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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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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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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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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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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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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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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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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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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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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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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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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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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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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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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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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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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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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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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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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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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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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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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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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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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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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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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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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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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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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markets and systems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0bec7d7-d4...晤。双方签署了《关于落实中 欧能源合作的联合声明》,批准启动实施新成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 中欧能源合作平台(ECECP)旨在支持联合声明的实施,加强中欧在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中 欧双方的理解与互信,为清洁能源转型做出贡献,开创能源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自 2015 年 3 月以来,中央政府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在过去的五年多的 时间里,中国在输配电价改革和开放零售市场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新电改的目标将是实现构建竞 争性的电力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尽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1.2 目的 电力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诸多障碍使改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电改触及的利益众多且情况复杂,特 别是涉及各地政府、电网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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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variable renewables in the energy system of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8946149-12...服务市场;刺激灵活性供给方面的投资,包括从现有容量以及储能、需求侧参与等 新技术方面获得的灵活性。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融入能源系统整合将需要需求侧的积极参与。消费者通过需求响应或 其他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来源,但是目前(大多数省份)缺乏相应的机会 和激励机制。新兴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也缺乏需求侧的整合考量,对这一重要资源的利用造成了进 一步限制。 有效整合省级和区域性市场后,市场化改革的收益将得到放大。目前,有效调度成本最低的低碳技 术以满足全国用电需求还未能实现。其根源在于需要加速竞争性市场的部署,并加强各市场间的物 理互连能力,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整合。 欧洲正在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应对已发现的问题。 替代固定上网电价机制 - 为减少大量可再生能源投资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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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_ou_he_zuo_yan_jiu_bao_gao_-20201128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2cab942-f...。 面对国际格局变化与疫情常态化管控的双重挑战,加之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 2020 年中国经济出现近几十年来的首次收缩,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 206504 亿元,比 2019年同期下降 6.8%。虽然开局困难重重,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民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二季度同比增长 3.2%。第三季度中国遭受了 1998 年以来最严重 的汛情,截至 9 月 3 日中国大江大河大湖发生 18 次编号洪水,多条江河同时发 生流域性洪水,长江上游发生特大洪水,先后有 751条河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以 上洪水,全国 28 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7098.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2143.1亿元。 2020 年既是中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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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s - Chinese
https://vat-one-stop-shop.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 欧盟委员会 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 间接税与税务管理司 增值税处 2020 年 9 月发布 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解释性说明 《欧盟理事会第(EU)2017/245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1995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第(EU)2019/2026 号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本解释性说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包含有关欧盟法律应如何实施的非正式实用性指 引,基于欧委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的观点。 2/90 本解释性说明旨在帮您更好地理解欧盟增值税法规某些特定部分内容,由欧盟委员会 下属部门编发,如第一页上免责声明所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本解释性说明并非详尽无遗,这意味着,尽管其中就许多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但有些 内容可能未包含在本文件中。 读者若对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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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_eu_climate_policy_explained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e95a9b7-7...仍需努力促成这份议定书签署生效。考虑到欧洲低碳经济所蕴含的艰巨任务,十五 年已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因此,人们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经验作出最终评估还为时 尚早。然而,下列关键要素已经逐渐显现: 1. 欧盟已经证明,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人们可以降低排放量:在 1990-2013 年期间,28 个成员国的 GDP 提高了 45%,而排放量则降低了 19%。正如人们所预 期的那样,在经济衰退时期,排放量持续保持平稳下降。 2. 欧盟已成功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特别是通过实施碳定价的方式。通过采用一致 的手段,这种定价过程以自己的方式克服了经济困难,由此实现以相对简单且成本 低廉的方式降低排放量。不过,战后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时期(从 2008 年开始) 已经造成市场运作展现次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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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_strategies_2050_brochure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1348573-2...有交通方式都只依 靠电气化这一种解决方案。例如,目前的电池能量 密度很低,而且电池的重量使其完全无法应用于 航空或长途运输。同样,重型车和客车也可能从 基于氢的技术中寻找无碳替代燃料。铁路仍然是 中长途货运的最高效解决方案,因此它的竞争力 会更强。 航空可以向生物燃料和气候中和的生态燃料转变, 船舶和重型车也可以利用氢和沼气,前提是整个 生产链始终保持无碳化。 要让出行更清洁,还需要基于数字化、数据共享 和互操作标准高效地组织出行体系。如此将在所 有模式中实现智能交通管理和自动化出行,减少 拥堵并提高占用率。区域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也 要改进。 智慧城市和城区将会是出行创新的中心。目前,欧 盟 75 % 的人口居住在城区,特点是出行距离短, 而且经常面临空气质量问题。 决定未来城市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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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generation in the EU and China - Chinese
https://energ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fd3a8c-52...在多 样化的政治、技术环境下走上了一条前所未有的、不可逆转的发展道路。除此之外,欧洲全面的能 源政策、完善的并网整合和生产监管,以及透明和开放的市场,使其能够实现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化 利用并促进其增长。 可再生能源对于中欧双方来说都是优先发展事项,双方都在大力支持经济领域的脱碳进程。目前, 中国和欧盟是推动工业、社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全面脱碳进程中最值得信赖且处于领先地位 的政治经济体。 尽管欧洲和中国在政治、经济、地理和制度体系方面截然不同,但相互交流双方过去几十年的经验, 将有助于为全球能源转型带来更广泛的政治和技术选择。与中国相比,欧洲在技术和政策模型方面 具有历史性的时机优势,但各成员国的发展成果参差不一,政治和地理复杂性至少与中国相当,甚 至更高。因此,中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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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_chn_paper_green_recovery_20201019_zh.pdf
https://climat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6f912c95-b..................................................................... 35 活动 3 实际经验交流 .......................................................................................................... 36 活动 4 学术界关于复苏计划潜在效益的观点 .................................................................. 37 第 2 天 在线主持: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副司长诺伯特 ·戈里森 (Norbert Gori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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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_notes_2015_zh.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适应即将生效的新 更动。 本解释性说明包含哪些内容? 本“解释性说明”意在作为一种指导工具,阐明有关电信服务、传播服务和电子服 务供应地的新规定的务实应用。本解释性说明可帮助理解《欧盟理事会实施条例》 第 1042/2013 号文件条款中包含的某些议题。 本解释性说明的特点 本解释性说明是集体努力的成果:本解释性说明由欧盟委员会税务及海关同盟总司 (DG TAXUD) 签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但本解释性说明是与各成员国和相关企业探 讨后所得成果。成员国和相关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为本解释性说明做出贡献:首先是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建议;其次是参与在荷兰举办的税务研讨会 (Fiscalis workshop);最后,增值税委员会 (VAT Committee) 就新规定征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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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ud-2020-00286-00-00-zh-tra-00.pdf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b...施提供指南,以便使规程能够有效应对在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提交后可能出现的提交安检 情形。考虑到海关和民航界各自的角色与职责,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消除潜在的安保漏洞,同时又不过分干 扰业务流程。 本指南还将构成 ICS2 总体实施指南纲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范围 本文件为在欧盟 ICS2 系统内和所涉利益攸关方运营环境中实施空运货物提交安检流程提供操作指南,并说明 在(海关和经济运营商)ICS2 系统 IT 组件无法获取使用以自动化执行相关流程时的备用程序和通信方式。 本文件不涵盖 ICS2 系统其它用途:如 ENS(入境摘要报关单)的提交和相关数据要求,ENS 申报的确认、拒绝 和注册,提交安检要求和风险分析结果等讯息的详细内容,海关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析程序等。这些方面将涵盖 于 ICS2 系统实施总指南纲要的其它修订版本。 1.3 目标读者 本文件目标读者为: 欧盟成员国代表; 商业协会及其会员代表; 参与 ICS2 项目的任何人; ENS 提交人。 1.4 文件结构 本文件包含以下章节: 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章 – 前言:说明本文件目的和范围; 第 2 章 – 背景简介:介绍 ICS2 项目、PLACI 数据及提交安检要求的背景; 第 3 章 – 相关欧盟法规:说明可适用欧盟法规; 第 4 章 –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详细说明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所交换讯息和需用编码; 第 5 章 –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说明在 IT 系统不可用时应遵循的程序; 附录 1:邮政流程 - 为邮政运营人提供详细指南;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5 参考文件和适用文件 1.5.1 参考文件 编号 名称 参考检索 版本 日期 RO1 ICS2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ICS-CFSS 1.14 2019 年 11 月 29 日 R02 ICS2 通用讯息实施指南 待定 R03 ICS2 业务连续性计划 待定 R04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WCO - 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联合指导原则》 R05 《欧委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 R06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 R07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R08 R09 表 1:参考文件 1.6 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缩写/首字母缩略词 定义 AC 评估完成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AVSEC 航空安保 CFSS 通用功能系统要求 CSD 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DNL 请勿装载 DO D 目的地指定运营人 DO O 始发地指定运营人 eCSD 电子版托运货物安全声明 ENS 入境摘要报关单 EO 经济运营商 EU 欧洲联盟 FoS 标准框架 GHA 地勤代理 HAWB 航空分运单 HRCM 高风险货物和邮件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CS2 进口控制系统 2.0 IE 信息交换 IED 简易爆炸装置 IID 简易易燃性装置 JWGACI 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民航组织预报货物信息联合工作组 KC3 已知第三国托运人 MAWB 航空主运单 MS 成员国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PLACI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 RA3 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 RFI 提交信息要求 RFS 检测要求 UPU 万国邮政联盟 WCO 世界海关组织 表 2:缩写与首字母缩略词 1.7 定义 术语 定义 ACC3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 PLACI 数据 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包含托运人姓名/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姓名/名 称及地址、包装件数、毛重、货物描述和运输参考号(航空分运单/航空主运 单)。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所需的最少 7+1 PLACI 数据收到时启动。该 流程仅重点检测带上飞机的组装简易爆炸装置( IED)或简易易燃性装置 (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对空运构成的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及/或人员丧 生的即时风险。因此,PLACI 数据分析无意用以评估或确认供应链参与者采取 的航空安保措施的有效性,或者用以衡量其是否符合或是重复这些规定。在 空运(普通货物、邮政托运货物,快递托运货物)时,装载前风险分析可用 以识别上述安保与安全风险之外的安全隐患。尽管此结果在货物到达前阶段 对风险分析进一步处理中加以考虑,但它并不阻止货物在发货点装上飞机进 入欧盟。 邮寄物品 是指邮政运营人按《世界邮政联盟公约》规定运送或负责运送的装在邮政包 裹或包装件中除信件以外的货物。 表 3:定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背景简介 也门空运货物安保事件后,航空 ACC3 制度(ACC3 – 自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便落实 到位。该制度具适用性,且多年来已积累贯彻实施的经验。 就海关部门而言,出台需提交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精简数据集(7 + 1 数据)这一要求并规定空运货 物三类提交安检要求的法规已生效(三类提交安检要求:提交以获取信息;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请勿装 载),随着进口控制系统 2.0(ICS2)第 1 版本的发布,将可适用于有限的空运范围,尤其是快递和邮政托运 的物品。ICS2 第 1 版本计划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推出并开始运行。从 PLACI 制度的角度来看,ICS2 第 2 版本的 发布将完善这些适用于整体空运货物(包括在航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负责下的一般货物)的新措施。 欧盟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从欧盟托运货物装载前安全入境信息(PRECISE)、法国海关限时试点项 目(航空快递试点项目/AMAS)、德国海关试点项目、英国海关限时试点项目(PREDICT)以及欧盟邮政试点 活动中所获的经验和所做的实际调查。此外,欧盟还密切关注美国的空运货物预先检测(ACAS)实践。 在国际层面,PLACI 原则、提交装载前预报空运货物信息的要求和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已结合发展 成为一个公认的概念。 2015 年,这些原则被参考纳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WCO SAFE)标准框架(FoS)》,其中还 引入了提交 PLACI 精简数据集(如 SAFE FoS 附件二中定义的 7 + 1 数据)概念和提交安检要求的概念(三类提 交安检要求:提供信息要求;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要求;“请勿装载”)。 通过 WCO-ICAO 涉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PLACI)联合指导原则,国际海关和民航界就高级基本 PLACI 概念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录 2: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相关欧盟法规 3.1 ACC3 制度 经欧委会《(欧盟)第 2015/1998 号实施条例》和《第 C(2015)8005 号决定》建立的 ACC3 制度(ACC3 - 自 第三国机场入境欧盟的空运货物或邮件承运人)规定,除非飞机来自不受这些规定约束国家的机场,否则,空 运入境欧盟的货物和邮件必须依照欧盟空运货物检测义务接受管控。此类管控措施应由 ACC3 或经欧盟认可的 将货物或邮件交付给 ACC3、由第三国监管的代理(RA3)确保实施。 除非受豁免,交付的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或邮件必须接受以下管控。运往欧盟的托运货物应由被欧盟成员国指 定为 ACC3 的航空承运人空运入境欧盟,并负责确保: 或者托运货物的物理检测是根据自身或 RA3 的责任进行;或者 托运货物是由欧盟认可的已知第三国托运人(KC3)负责始发,已通过安全供应链进行处理并直接或通 过亦负责发布安全状态的 RA3 交付给 ACC3。 对于托运至欧盟被视为高风险的空运货物和邮件(HRCM),在装上飞机前,必须根据欧盟航空安保一体化风 险评估标准加强管控。同时在国际层面,国际民航组织对高风险货物做出界定,并进一步制定了空运货物的管 控机制。 货物或邮件的基线检测是通过托运货物安全声明(CSD)加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声明中包含给货物评定的合适 安全状态,如注明为 SCO(仅对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适用的安全状态)或 SPX(对客运飞机、包运货 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而高风险货物检测是通过 SHR 安全状态(根据高风险检测要求对 客运飞机、包运货物飞机和包运邮件飞机皆适用的安全状态)加以声明的。安全状态声明应由 RA3 或航空承运 人发布。 3.2 ICS2 系统 自 2011 年实施欧盟海关安保法规以来,欧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负有一项法律责任,即应确保,为安保及安全目 的,风险分析工作需首先进行并完成。在操作层面,各海关部门使用与本国风险体系相连的货物预先申报系统 (进口控制系统 – ICS)。他们必须做出决定,应采取何等必要措施,减缓任何已识别风险(如:经济运营商 需采取的行动或在供应链不同节点需采取的海关管控行动)。 受 2010 年 10 月也门事件的启示,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了详细的运营、政策和法律层面评审,由此制定出欧盟 海关风险管理战略及行动计划。这促成了对预报货物信息制度进行的法律层面(作为《欧盟海关法典》–《理 事会第(欧盟)952/2013 号条例》及其实施立法的一部分)以及运营和 IT 方面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使海关 部门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各运输方式中新确认的对货物供应链构成的安保威胁。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方面,下一代欧盟装载前预报货物信息系统(ICS2)将允许欧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可在货物于 第三国装载之前对货物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施电子化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作为对 ACC3 制度的补充措施。 ICS2 将确保: 在空运货物和邮件于第三国被装上飞往欧盟的飞机之前,对预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海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电子化风险评估; 海关和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被视为与入境欧盟货物和邮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减缓风险措施。 装载前(PLACI)数据提交后的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对航空构成的即时安保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禁运物品 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 /盒中炸弹”。 以下减缓风险措施已纳入《欧盟海关法典(UCC)实施条例》: 要求就具体方面(如提交安检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信息,即 RFI 通知,以及对该提供信 息要求的回应; 要求利用欧盟民航措施进行高风险货物和邮件检测(HRCM),即 RFS 通知,以及对该 HRCM 检测要求 的回应; 要求“请勿装载”,即 DNL 通知。 遵守此类缓解风险措施是海关部门要求经济运营商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缓解风险措施必须尽可能有效地加以实施,即:把对供应链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并尽早且最晚在将货物或邮 件于入境欧盟前的最后一个机场装上飞机之前加以实施。 从操作和技术角度来看,RFI 和 RFS 通知被视为在海关风险分析正在进行过程中启动的为缓解风险发出的安检 要求。其目的是使海关部门能够消除对特定托运货物潜在空运安保风险的已识别忧虑。因此,至关重要的是, 接到此类提交安检通知的经济运营商必须及时做出恰当回应,以便使海关能够完成风险分析。只要海关由于 RFI 或 RFS 要求未得到回复而无法完成风险分析,则原则上所涉物品仅可沿着供应链运至货物和邮件进入欧盟 关境前的机场(最后发货点)。 与 RFI 和 RFS 通知相比,海关发给相关经济运营商的 DNL 通知表示风险分析已完成,因此,代表海关基于识别 出特定托运货物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所做的决定。 海关部门若在完成风险分析后(如:基于当时的知识、情报)未发现任何对空运货物安保构成的威胁,则将向 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一条“评估完成”讯息。“评估完成”讯息将通知相关经济运营商海关已完 成风险分析,无需涉及该交易的经济运营商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必须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做出明确界定,包括在提交安检规程中对 通信渠道做出明确定义。应兼顾不同航空货运商业模式(快递、邮政模式)的特殊性。 所涉利益攸关方应视具体情况发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尽力对此类讯息做出及时回应。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 提交安检要求流程更多操作细节 4.1 PLACI 风险分析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流程将在收到含所需 PLACI 数据的 ENS 申报信息时启动。PLACI 风险评估仅重点检测 对航空构成的即时风险,即把航空安保法规严禁物品带上飞机、可能导致飞机毁坏和/或生命丧失的风险,如 组装的简易爆炸或易燃性装置(IED-IID),即所谓“箱/盒中炸弹”。若 PLACI 风险分析结果检测到其它类型潜 在安保及安全风险(非空运货物安保风险),则在货物到达前阶段进一步处理风险分析过程中会将此结果考虑 在内,但不会阻止货物被装上飞机。 PLACI 数据的提供不应不必要地阻碍或延误货物在供应链中的运输流程。若海关通知运营商,在完成 PLACI 风 险分析后还对空运货物安保存有重大忧虑尚未消除,则在采取恰当缓解风险措施前,货物不得装上飞机。所涉 利益攸关方应尽力部署最佳技术力量,以便发送(视情况可为“评估完成”、RFI、RFS、DNL)讯息或对此类 讯息的回应。 需考虑因素和提交安检要求类别(RFI,RFS,DNL) PLACI 数据不完整 ENS 申报被拒绝 PLACI 风险分析圆满完成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数据不充分 提供信息要求(RFI) 潜在安保风险 检测要求(RFS) 确认安保风险 请勿装载(DNL) 提交安检要求情景 装载前空运货物风险分析 DNLRfI评估完成 RfS评估完成 评估完成 DNL DNL 图 1:提交安检要求情景一览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不同类提交安检要求的发送顺序无强制性规定。例如,若条件已允许发送 RFS 或 DNL,则不必再先发送 RFI。 但所做的任何发送提交安检要求的决定应与需解决的风险成比例。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提交安检要求将始终需经济运营商做出回应,无论提交要求后的跟进步骤如何。经济运 营商有义务必须对提交安检要求做出回应。经济运营商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不会自动导致海关风险分析的完 成。海关部门将把对提交安检要求的回应中提供的信息纳入海关正在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中,并将或发送“评 估完成(AC)”讯息或发送 DNL 通知,结束该流程。因此,经济运营商对 RFI 和 RFS 的回应不应等同于“评估 完成”讯息(例如,在海关发送“评估完成”讯息之前,经济运营商需先发送一个对要求的回应件)2。解决 提交安检要求问题是完整风险分析流程的一部分。 图 2:提交安检要求流程 4.2 PLACI 数据不完整 尽管“不正式被视为提交安检要求”,但此讯息由于涉及 PLACI 数据要求,因此与 RFI 有关联。若 PLACI 数据 元素不完整(即必须提交的数据元素缺失)或与商定的 ICS2 系统要求不符,则 ENS 申报将被拒绝,并向经济 运营商发送一个出错提示讯息。 因此,这意味着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PLACI 数据要求。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尽早针对此一出错提示讯息采取行动, 在法律规定的世界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既准确又完整的 PLACI 数据。 若因技术性问题所致,而经济运营商认为已发送的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经济运营商应尽早联系收到该数据的 成员国海关部门 ICS2 国家服务台。有关使用 ICS2 服务台的操作程序,请查阅另一单独指南 [项目正在进行中, 指南出台后,将提供文档链接] 。 2 出于‘简明’目的,此演示情景不涵盖可在任何步骤直接发送 DNL 的情形。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3 评估完成(AC) - 无需进一步行动 基于现有经验,预期在大多数情形中,“无需进一步行动”讯息将完全自动化发送,无需任何人为因素(即海 关风险分析员)的干预。 将通过发送“评估完成(AC)”讯息确认 PLACI 风险分析流程已圆满完成。AC 讯息的生成如下: 在大多数情形中自动生成;或 由负责空运货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员人为干预和决策生成。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AC 讯息均由 ICS2 系统向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经济运营商收到讯息的收据 为可选项3。 若运营商做出商业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切记风险评估可能仍在 进行中,可能生成需回复的后续要求。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未满足提交安检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若“评估完成”讯息发送后获得新情报,则仍可再发送 RFI/RFS/DNL 讯息。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即使先前 已收到 AC 讯息,也必须完全按收到的提交安检要求行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实际操作情形,即经济运营商 已将空运货物装上最后一架飞往欧盟的飞机。此类情形将由有关部门与经济运营商根据所认定威胁的级别(如 在 DNL 情形中需启动此类情形适用的现行航空安保措施),视具体情况处理。 4.3.1 “评估完成”(IE3N03)讯息 “评估完成”(AC)讯息是为 ENS 中申报的分单涉托运货物(由一份航空分运单涵盖的托运货物、邮寄物品) 发出。分单涉托运货物根据相关运输单据确认。 4.3.1.1 IE3N03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N03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完成日期 风险评估完成日期 1..1 评估完成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 (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负责风险评估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3 有关讯息的细节以及提交 PLACI 数据的经济运营商激活或停用 AC 讯息的技术可能性,请参看 ICS2 通用技术系统要求。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 提供信息要求(RFI) 若无法通过初始提交的 ENS PLACI 中所含信息来全面评估对航空安保构成的风险,则应针对相关托运货物发出 RFI。相关海关部门应将此类要求尽快通知到提交 ENS PLACI 的经济运营商4。 经济运营商应尽快做出回应,提供要求提交的信息,以便于海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 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运营人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在此过程中,货物可继 续在供应链中运输。 4.4.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I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I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确保具备可能被要求提交之信息和文件的访问权限和回应要求所需的既定操作工艺流程。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4.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4.3 RFI 要求讯息(IE3Q02) RFI 要求将通过(封闭式)ICS2 系统向提交数据的经济运营商发送。 海关部门可根据具体原因,决定在 RFI 讯息中发出两类要求: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附加信息,或 要求修正提交的 ENS 内容。 4 在 ENS PLACI 非由航空承运人提交的情况下,因 PLACI 数据集不含航空承运人身份数据,所以,RFI 讯息不向航空承运人发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图 3:RFI 讯息交换 此两类要求均可独立发出,无任何通用级联规则需遵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在收到附加信息后再发 出 RFI,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正所提交信息的内容。 部分经济运营商可能会向负责风险评估的海关部门提供其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以减少发送 RFI 的需要。使用 这一办法为可选项,需经负责风险分析的海关部门与相关经济运营商之间达成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4.4.4 提供附加信息要求 在需扩充/详细说明已提交 PLACI 数据时,将发出提供附加信息要求讯息,以便通过提供足够数据(如:基于 航空货运单、合并货物舱单、商业发货单等的数据)和/或支持性文件,使海关获得更多背景信息。 该讯息将 在特定托运货物自动化风险评估结果被提交给风险分析员时,经(海关方面)手动流程启动发送。 经济运营商对此要求的回应将被纳入正在进行中的风险分析的人为锁定目标流程。 4.4.4.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时,将使用‘RFI’代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0..99 支持性文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支持性文件 1..1 参考号 在 ENS 中申报的支持性文件参考号 1..1 类别 在 ENS 中申报的文件类别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可使用‘B10’、‘B20’、‘C10’、‘D10’和‘S1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4.4.4.2 支持性文件 若在 ENS 中申报的是支持性文件(而非必须提交的 PLACI 数据元素,但在邮政 ENS 中可申报更多到达前阶段所 需的数据),则将使用此一类别,风险分析员只需相关方提供具体文件的二值图像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将注 明文件的类别和参考号。 4.4.4.3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就同一 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作为此类 RFI 的一部分,还可在 PLACI 数据集内可选项分栏中要求提供附加信息,如电话(座机或移动电话) 号码或电邮地址。作为可选项,经济运营商也可在原先的 ENS 申报中提供此类详细信息。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B10 提供托运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B20 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C10 确认 PLACI 数据元素 D10 提供所有现有文件 S10 提供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是否已做的信息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风险分析员将把此数据元素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B10 无 B20 无 C10 有 海关将具体说明他们希望获得确认的特定 PLACI 数据。 D10 无 S10 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B20 经济运营商需提供收货人电话号码和/或电邮地址。 C10 收货人姓名/名称 所提供的收货人名称为“美丽天使”。在此情况下,经济运营商需对照现有文 档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正确。 C10 托运人邮政编码 经济运营商需验证通过其它渠道提交的 ENS 中申报的托运人邮政编码是否正 确。 D10 经济运营商需把伴随托运货物的所有现有文件的图像作为随附件提交。 S10 经济运营商需注明 HRCM 检测是否已做。若是,则还需提供检测方法和结果信 息。 4.4.5 修正数据要求 若 PLACI 数据的质量“不够高”或不可接受,无法用于风险分析,则需对 PLACI 数据加以修正。若修正,则风 险分析流程将重新启动,尤其使该系统通过自动化风险系统进行验证,而修正后文件将被纳入该公开的、正在 进行中并由风险分析员进行处理的风险分析案例。 4.4.5.1 IE3Q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Q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要求类别 发送要求修正 ENS 申报数据的 RFI 时,将使用‘AMD’代码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数据 0..1 编码 可使用‘A10’、‘A20’、‘A30’、‘A40’、‘A50’、 ‘A60’和‘A70’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1’默认编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1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5.2 附加信息 将使用附加信息类别提供风险分析员关于经济运营商需修正哪些 PLACI 数据元素的指令。该类别可重复数次, 就同一批分单涉托运货物发出多个指令。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10 修正托运人姓名/名称 A20 修正托运人地址 A30 修正收货人姓名/名称 A40 修正收货人地址 A50 修正包裹件数 A60 修正货物描述内容 A70 修正总质量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可与任何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关于该要求的更详细信息: 示例: 编码 文字内容 要求的示例 A10 托运人姓名/名称 “ABCD123” 托运人姓名/名称看似不真实,应进行验证,如有误,则应通过修正 ENS 数据 加以更正。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 托运人地址街道名与地名相同。经济运营商需更正错误数据。 A20 托运人所在城市拼写 错误 托运人地址有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澄清后,经济运营商修正 PLACI 数据。 4.4.6 RFI 回应讯息(IE3R02) 首先,RFI 回应讯息必须由经济运营商在答复提供附加信息要求时发送。而且,在无法满足修正数据要求时, 如经济运营商无必要数据,也可发送该回应讯息,回应修正数据的要求。 运营商还可提交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如检测结果,若有)。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6.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R02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附加信息回应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99 附加信息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附加信息 0..1 编码 将使用‘A00’、‘B00’、‘B01’、‘C00’、‘C01’、 ‘D00’、‘D01’、‘D02’、‘S00’和‘S01’编码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2’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二进制随附件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MIME) 0..1 描述 4.4.6.2 附加信息 必要时,需使用相关编码和文字内容提供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类别可重复数次,以涵盖所有必要编码。 附加信息编码: 编码 描述 A00 无法修正 B00 附加信息无法提供 B01 附加信息已提供 C00 PLACI 数据元素未确认 C01 PLACI 数据元素已确认 D00 无文件可提供 D01 文件已提供 D02 已提供附加信息 S00 HRCM 检测未做 S01 HRCM 检测已做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附加信息文字内容: 此数据元素将与特定附加信息编码结合使用,以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说明。 编码 文字内容 描述 A00 无 B00 无 B01 有 文字内容需包含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C00 有 除此回应外,PLACI 提交方还必须对原先提交的 PLACI 数据进行修正 C01 无 D00 无 D01 无 无需提供文字内容,但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二进制随附件)。此类文件可为发货单、eCSD、装货清单、 运输单据等。 D02 有 此编码可用于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希望将此情况及检测结果通知海关 的情形中,以回应代码为‘D’的 RFI。文字内容应包含:“HRCM 检测已做/检 测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码‘ AOM’、‘ CMD’、‘ EDD’、 ‘EDS’、‘ETD’、‘PHS’、‘VCK’、‘XRY’)/检测结果:(‘警报’或 ‘无警报’)” S00 无 S01 有 需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文字内容应包含:方法:(提供所用检测方法代 码‘AOM’、‘CMD’、‘EDD’、‘EDS’、‘ETD’、‘PHS’、‘VCK’、 ‘XRY’)/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 示例: RFI 要求 编码 RFI 要求文字内 容 RFI 回应 编码 RFI 回应文字内容 说明 A20 街道名与城市名 相同 A0 无街道名,重复村庄名 以作权宜之计 已要求经济运营商修改托运人地址,因其 中街道名与城市名相同。在澄清该村庄或 地方无街道名后,此权宜之计由经济运营 商使用5。 不导致修正数据要求的启动。 B20 - B01 +32123456789 如有收货人电话号码,则号码在此提供。 电话号码应采用如《第 E.123(02/2001) 号 ITU-T 建议书》中确定的国际电话号码 格式:“+‘国家代码’电话号码” 5 未填项(如街道名缺失)将自动导致讯息被拒绝(即:必填项 PLACI 数据不完整)。 相关数据不存在时,如:无街道名,经济运营商将需在该数据栏中填入其它可用/现有信息。此情形在《ICS2 常用讯息实施指南》中有 进一步说明[项目正在进行中,指南出台时,将提供文档链接]。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B20 - B01 addressee@email.com 如有收货人电邮地址,则邮址在此提供。 B20 - B00 - 若既无收货人电话号码也无其电邮地址, 则提供此回应编码。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1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C10 收货人邮政编码 C00 - 海关要求确认收货人邮政编码是否正确。 经验证确认正确无误。 若用此编码,则需修改 PLACI 数据。 D10 - D01 - 有伴随托运货物文件。 文件需作为二进制随附件附上 D10 - D00 - 无伴随托运货物文件时提供此回应编码 D10 - D02 HRCM 检测已做/方法: XRY、EDD/结果:无警 报 海关未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但检 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决定告知此一情 况。应提供检测方法及结果信息。 S10 - S01 方法:XRY、EDD/结 果:无警报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已做,且经济运营商可提供所 用检测方法和结果信息。 S10 - S00 - 海关询问 HRCM 检测是否已做。 HRCM 检测未做时,应提供此编码作为回 应。 4.4.6.3 二进制随附件 作为二进制随附件提交的文件图像必须采用以下格式:pdf, jpeg, png。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4.7 PLACI 数据的修正 若海关要求修正 PLACI 数据或经济运营商在验证 PLACI 数据后发现细节有误,则需提交以下数据修正讯息: 邮政运营人提交 IE3A43 讯息 快递集成商提交 IE3A32 讯息 RFI 讯息(IE3Q02)中提供的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需在数据修正讯息中注明。如不注明此参考号,则海关将认 为经济运营商未满足 RFI 要求。 出现 数据类别/元素 说明 IE3A43/IE3A32 1..1 文件发布日期 0..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海关在发送的 RFI 讯息(IE3Q02)中所用的提交安检要求 参考号 1..1 MRN 1..1 特定情形标志 4.4.8 充分反馈的跟进 海关风险分析员基于所有可获取信息、知识和文件资料所做的海关风险评估若仍导致存在潜在安保风险的结论, 则这可能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分析员如评定无此类风险,则将发送“评估完成”讯息(AC)。 若未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收到充分反馈,则风险分析员将不得不根据提供的不充分信息来评估安保风险,这可能 会导致实施进一步缓解风险措施,尽管也有可能会做出“评估完成(AC)” 结论恰当的决定。 若未发送“评估完成”讯息,则货物可继续运至装上飞往欧盟飞机前的最后那个装货机场。若运营商做出商业 决定,在评估未完成情况下便将托运货物装上飞机,则将风险自担。应由航空承运人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将仍 未满足 RFI 要求亦未收到 AC 讯息的托运货物装上飞机。 4.4.9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评估 PLACI 数据 从经济经营 商系统提取 数据 RFI 数据是否 充分? 是 否 是否有经济 运营商系统 的访问权限? 否 是 所提取数据 是否充分? 是 是否有必 要修正数 据? 否 否 是 评估完成 图 4:监管机构发送 RFI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评估 PLACI 数据是否充分 若是,则发送 AC 若否,则去步骤 2 2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海关与经济运营商之间 商定的可选项)? 如有,则请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有可能解决数据 质量问题(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3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可选项) 4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的信息是否充分?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I) 5 基于所提取数据,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例如:若托运人姓名/名称或地址与原先注明的不同,则这有 可能产生一个新的或与设定标准不同的匹配项 若是,则去步骤 6(RFI)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提供信息要求(RFI) RFI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检测 要求修正是否有必要 修正数据? 是 否 需哪些附加 信息? 图 5:监管机构发送不同类别 RFI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6 提供信息要求(RFI) 去步骤 7 7 是否有必要修正 PLACI 数据? 若是,则发送‘AMD’(修正)类 RFI 若否,则去步骤 8 8 需提供哪些附加信息? 使用相关编码(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发送‘RFI’类 RFI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 检测要求(RFS) 如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空运安保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当无法用现有信息(包括经 RFI 提供的附加信息)确定风 险时,海关部门将要求经济运营商按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适用要求进行检测。 尽管经济运营商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皆负责实际的检测工作,但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仍由经济运营商 承担。因此,在此类情形中,皆由经济运营商负责与在相关地点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实体、运营人或部门联系, 确保检测要求得到满足。 依照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6,安保管控、一般货物检测及高风险货物和邮件(HRCM)检测工作,应按《欧委 会第 C(2015)8005 号实施决定》附件第 6.7.3 点和 6.7.4 点7规定,仅由欧盟指定的 ACC3 承运人和 RA3 代理 采用经认可的方式方法进行。 在豁免适用欧盟空运货物入境法规8的地方,经济运营商及实体、实际负责检测工作的运营人或部门,应至少 参照《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第 13.5.6 点9所述的方式方法。 在回应 RFS 要求讯息时,经济运营商应: 确认此类检测已做并提供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或者 自行(或确保有关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已做的确认讯息以及检测结果(警报或无警报)10。 海关部门在发送 RFS 要求讯息时,可考虑向经济运营商提供提交安检的原因,以便使其在确定哪种检测方法 是处理所涉潜在风险最为合适的方法时更好地了解情况。每当因信息的机密性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时,海关部门 可在特殊情况下,建议采用某一特定 HRCM 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不再处于经济运营商场地的托运货物,有关部门应与运营商商定,将所运货物移至有合适检测设备 的地点。 4.5.1 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要求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RFS 发送方的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与国家民航,取决于各国建制)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 作为 RFS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 提供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提供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便及时回应要求。 6ACC3 制度 – 《欧委会第(欧盟)2015/1998 号实施条例》附件第 6.8 点 7非公开信息 8非公开信息 9非公开信息 10 列于本文件附录中的 JWGACI 指导原则。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确保跟进步骤应符合欧盟涉 ACC3/RA3/KC3 条例或《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 第 13.5.6 点中的相关可适用民航安保规定11。 提供获取检测结果信息的必要访问权限。 提供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指定运营人之间 接口,以支持所有所需讯息的交换。 4.5.2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5.3 检测要求讯息(IE3Q03) 4.5.3.1 IE3R02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Q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S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提交安检要求的细节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0..1 建议采用的 HRCM 检测方法 将使用‘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1..1 要求类别 将使用‘RFS’默认代码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0..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0..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5.4 检测要求回应讯息(IE3R03) 由于 PLACI 流程的性质(需尽早提交数据),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原因阻碍经济运营商及时做出回应。这并不影 响在 RFS 要求得到回应之前货物和邮件将不会被装上飞机这一假定。海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与相关经济运 营商联系,确认实际状况。 11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4.1 IE3R03 讯息内容 出现 ICS2 中名称 UCC 中名称 IE3R03 1..1 文件发布日期 RFI 回应讯息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RFI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主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1..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99 HRCM 检测结果 1..1 提交安检要求参考号 提交安检要求独特识别号 1..1 结果 将使用编号“1 - 无警报”和“2 - 警报” 2..9 检测方法 1..1 方法 将使用 ‘AOM’、‘CMD’、‘EDD’、‘EDS’、‘ETD’、 ‘PHS’、‘VCK’、‘XRY’代码。 0..99 附加信息 任何附加信息可在此处提供 0..1 文字内容 0..1 信息类别 将使用‘R4’默认编码 0..9 二进制随附件 eCSD 可随附于回应讯息 1..1 识别号 1..1 文件名 1..1 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 0..1 描述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4.5.5.1 发送 RFS 加以评估 RFS 是否有潜 在风险? 否 是 检测结果 是否可获 取查看? 否 是 是否有经 济运营商 系统的访 问权限? 是 PLACI 评估完成 否 访问系统,提 取数据 图 6:监管机构发送 RFS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的潜在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关于检测的信息可获取,如在原先的 PLACI 申报系统内 (可选项数据)通用存储库中,及信息是否充分? 如有检测信息可获取,则请确定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 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4 3 评估相关信息(见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评估信息 (包括检测信息)) 4 是否有经济运营商系统的访问权限? 若是,则去步骤 5 若否,则去步骤 6(RFS) 5 从经济运营商系统提取数据 确定访问经济运营商系统是否可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并确定 该等信息是否充分(海关锁定目标人员任务)。 若是,则去步骤 3 若否,则去步骤 6 6 发送检测要求(RFS) 7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2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5.5.2 评估信息(包括检测信息) RFS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信息是否显示 风险持续存在? 否 是 是否已做检测? 是否有警报? 评估完成 否 PLACI DNL 是 是 根据RFS,风 险是否仍持续 存在? 否是 图 7:监管机构信息评估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基于 PLACI 数据和利益攸关方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已做检测 的可选项信息),是否仍存在航空安保风险? 若是,则去步骤 2 若是,则(或)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是否有特定威胁信息,表明即使做 HRCM 检测,风险仍持续 存在? 经济运营商将被告知应查找什么。 向运营商提供应查找此等事项的原因(即:确保提供所需信 息,使运营商能够了解应查找什么),将有助于其确定哪种 检测方法为解决相关潜在风险的最适合方法。 敏感信息将不通过系统发送,视具体情况决定。 若是,则去步骤 3(RFS) 若否,则发送 AC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3 发送 RFS 4 是否已做检测?是否有警报?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5 根据 RFS,风险是否持续存在? 若是,则去步骤 6(DNL) 若否,则发送 AC 6 发送 DNL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1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4.6 “请勿装载”(DNL) “请勿装载”要求可在以下情形中发出,允许相关成员国(海关)部门通过特定讯息启动发布请勿装载的命令: 情形 1:当预报货物信息与显示航空安保面临迫在眉睫威胁(如“箱/盒中炸弹”)的特定情报或威胁 情景相吻合时; 情形 2:如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威胁物品12。 依照附件 17 中相关适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安保手册》8973 号文件中涉及处理非法干扰 部分内容13,规程必须落实到位,以处理空运货物对飞机构成迫在眉睫之威胁的情形。 参与方需提供以下必要的机构及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 作为 DNL 发送方的成员国(海关)部门需提供: 全天候可获取服务; 海关、国家民航部门和/或(取决于各国建制)其他所涉国家部门的业务运作可获取服务时间和联 系方式。 作为 DNL 接收方的经济运营商需提供: 全天候集中/单一联系点(取决于商业模式)及可获取服务时间。 既定操作工艺流程,以回应 DNL 要求。 与 ICS2 的接口,或在邮政模式情形中,有义务必须提供的目的地和始发地指定运营人之间接口,以 支持 DNL。 4.6.1 需使用语言 每当在讯息交换中或在要求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可使用非固定文字内容时,强烈建议使用英文(尤其以免使 该流程参与方因翻译之需而损失时间的情况)。 4.6.2 “请勿装载”要求讯息(IE3Q01) 4.6.2.1 IE3Q01 讯息内容 出现于 数据类别/元素 注释 IE3Q01 1..1 文件发布日期 DNL 要求发送日期 1..1 MRN ENS 申报注册号 1..1 负责成员国 1..1 国家 发送 DNL 成员国 0..1 代表 1..1 识别号 代表 EORI 号(若在提交的 ENS 中申报)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0..1 报关人 1..1 识别号 报关人 EORI 号 12 在处理 RFS 过程中发出的 DNL 以经济运营商立即回应为前提。 13 附件 17 第 5 章: 非法干扰应对的管理 – 8973 号文件第 17 章:危机管理与非法干扰的应对 - 非公开信息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2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1..1 “请勿装载”细节 0..1 运输单据(分单级) 1..1 参考号 运输单据参考号(航空分运单、邮寄物品编号(S10)) 1..1 类别 运输单据类别 4.6.2.2 “请勿装载”细节 此一类别将含被发送 DNL 要求的托运货物航空分运单参考编号或邮寄物品编号(S10)。其它由同一份 ENS 涵 盖、未被发送 DNL 指令的分单涉托运货物将不受影响,并将收到 AC 讯息。 4.6.3 监管机构(海关)分步流程一览 PLACI 评估完成 2 DNL 是否有航空 安保风险? 否 是 图 8:监管机构发送 DNL 流程 步骤 描述 跟进步骤 1 是否存在对航空安保迫在眉睫的威胁? 若是,则去步骤 2(DNL) 若否,则发送 AC 2 发送 DNL 3 通知承运人(系统不支持) 4.6.4 DNL 发送后应遵循程序 4.6.4.1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 发送 DNL 的海关部门将责任移交给国家合适的民航安保部门。 将由国家负责部门确立与经济运营商的联系。 4.6.4.2 “请勿装载”通知的接收方 应立即确定“请勿装载”通知所指高风险托运货物的位置。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3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应确保激活所有相关紧急应对规程和安保流程(即:向潜在航空承运人、其他经济运营商、货物装卸 实体等发送安保信息)。 视当地情况而定,适当时,应向有关(地方安保)部门发出通知。 4.6.4.3 欧盟或成员国国家法规确认的合适部门 相关部门应从事以下活动: 评估已识别风险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后果,包括通过欧盟-PLACI 风险分析流程或其它相关手段锁定有类 似性质托运货物的目标。 努力与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经济运营商分享风险信息,以便使类似风险得到快速识别。 与国家其他可能参与进一步缓解风险的部门进行协调。 协助所涉经济运营商管理“请勿装载”通知局面。 直接或通过欧洲机构(如 AVSEC 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合适部门进行协调。 所涉成员国合适民航部门将与识别出需发 DNL 通知的托运货物时所在国和货物始发地的对等部门进行 协调。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4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5 备用程序(待详细说明) 在系统不可用情况下,将适用相同程序,但无相关 IT 工具的支持。 [通信方式将在确定 BCP(业务连续性计划)后添加。]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5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附录 6.1 附录 1:邮政流程 本附录旨在列出邮政模式情形中应采取的符合上述通用指南要求的各不同步骤。 邮政流程利益攸关方如下: 始发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 国家民航部门 航空公司 始发地邮政系统 目的地邮政系统 供应链所涉任何利益攸关方(地勤代理、报关行、销售总代理) 出于简明目的,本文件使用以下短语: DO O:始发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A:始发地所在国海关 DO D:目的地所在国邮政运营人 海关 B:目的地所在国海关 “邮寄物品”或邮寄货物有“分单涉托运货物”(海关/航空安保)的意思。“邮政托运货物”有“主 单涉托运货物”的意思。 6.1.1 非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尽快向目的地邮政系统提供 ITMATT(货物属性)数据 在向 DO D 发送 ITMATT 讯息前,DO O 应核实: o 所需的最少“7+1”数据元素已按欧盟技术规范填好; o 任何可提供的用以证明货运性质正当合理的必要文件皆齐全; o 该讯息的结构与万国邮联标准所建议的一致,以满足预期的数据质量要求; o 根据万国邮联惯例,ITMATT 讯息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 或法文 或目的地所在国语言14 可根据数据流的不同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时间顺序发送数据: o 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和 B2B(企业对企业)数据一旦获取应尽快发送。在此类情形 中,ITMATT 讯息可在货物实际进入邮政供应链之前发送。随后,始发地邮政系统必须确保物品已 在邮政供应链中有效收到(货物紧随数据)。 o C2C(消费者对消费者)ITMATT 数据最早只能在邮局(通过 OCR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图片拍摄、 电子表格)发送,而最晚在出口互换局(OE)发送。 14 预期 ICS2 系统第 2 版本中使用音译。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6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2. 等待海关 B 回应时间 由于部分回应需更多时间做出,邮政运营人不妨根据具体情形,包括 ITMATT 数据晚发的情形,将物品暂且搁 置 120 分钟。这并不妨碍可能在稍后阶段发出 RFI、RFS 或 DNL 要求、邮政运营人需做出适当回应的情形。 实际位置 货物流程 进入始发地 邮政系统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电子预报 数据 (EAD)讯息 ITMATT ITMREF 海关申报 目的地海关 回应 去 去 提供信息 要求(RFI) DNL RFS 检测 要求(RFS) DNL 去 “请勿装载” (DNL)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应急程序 指定运营人 与海关之间交换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互换局 航空邮件处理中心 指定运营人与 海关之间交换 3. 嵌套处理 扫描物品识别码(S10 条码),并检查运行的 IT 系统是否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若 IT 系统已收到“评估完成(AC)”讯息,则可将该物品做嵌套处理。 若 IT 系统显示以下内容,则物品将从运货中取出: o “要求提供信息” o “要求检测” o “请勿装载” o “尚未收到 AC 回应” 重要信息:只嵌套处理“评估完成”物品。 4. 生成 PREDES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5. 提交安检要求讯息的处理 a. RFI 讯息(提供信息要求) 在处理 RFI 要求时,DO O 应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以文本格式提交的各类不同要求。 DO O 收到要求修改初始数据的 RFI 讯息: o 例如:‘ZZZZZ’为城市名; o DO O 可检查其它 IT 系统以核实相关数据元素,或尽量与发件方联系,要求其提供所需的正确 数据值; o 如识别出正确数据值,则应将 ITMATT 数据做相应修改后再次发送给 DO D。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7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附加信息的 RFI 讯息: o 例如:提供电话号码; o DO O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附加信息; o 如已获取附加信息,则应将数据输入 RFI 回应表,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CSD 除外)的 RFI 讯息: o 例如:商业货运发货单; o 运营人 A 应与发件方联系,获取所需文件; o 若文件已获取(如以 PDF 格式),则应将文件随附 RFI 回应讯息,并立即发送至目的地邮政系 统。 DO O 收到要求提供 CSD15的 RFI 讯息(如有,请提供): o 部分 DO O 在此过程早期便进行航空安保检测。在此类情形中,CSD 可在托运时便提供。 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2 小时)后便无法收集到所需信息,则 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 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以便通知海关 B。 如无法收集到任何信息,DO O 应在 RFI 回应表中注明此状况,并将 RFI 回应讯息发送给 DO D。 在发送 RFI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o 额外的 RFI、RFS 或 DNL 讯息还有可能随后发出。 b. RFS 讯息(检测要求) 只有在需采用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程序完成初始风险评估的情形中,方应由海关 B 发出 RFS 讯息; 而且,此要求需符合欧盟和国际航空安保法规。 此类邮寄物品必须按特定要求进行检测。DO O 必须制定并落实恰当程序,确保高风险货物及邮件检测 工作可以完成。(始发地邮政系统需落实恰当程序,通过确保所需的检测,解决可能出现的 RFS 问 题)。否则后果将是航空公司不接受此类运货(除非自有 HRCM 检测能力)。 检测后,应填写 RFS 回应讯息,并将其发送给 DO D,以告知海关 B 检测结果。 HRCM 检测应仅由满足欧盟航空安保法规要求的实体、运营人或航空承运人进行。 在发送 RFS 回应讯息后,请等待“评估完成”讯息: o 只有在收到“评估完成”讯息后方可将物品装上飞机。 c. DNL 讯息(“请勿装载”) DNL 始终是用于紧急情况,如:可能有箱/盒中炸弹。它要求按邮政设施场地规则部署应急程序。出现 紧急情况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通知全球邮政供应链两侧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此类通信沟通必须分两个步骤完成: o 第 1 步:海关 B 紧急发出警告: 请 DO D 介入,警示 DO O; 始发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可加快调查速度,将邮寄物品的来源追溯到物品发件人。 o 第 2 步:DO O 必须通过实施物品隔离程序和人员及场地保护程序,尽一切努力在邮寄物品存 储场地尽快识别出所“牵涉”物品。可以考虑制定一项与该物品运输线路上涉及到的所有设 施场地进行并行通信的计划。 15 如前所述,提交安检要求无主次顺序。 因此,RFI 理论上可在 RFS 之后发出。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8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 与航空公司的协议 预见与航空公司达成的双边协议,需告知托运货物中所含邮寄物品已收到“评估完成”讯息。 航空公司与指定运营人之间标准通信协议和/或业务程序需落实到位,以便能够通知航空承运人 RFS 和 DNL 晚到的情况并促其采取行动。指定运营人有可能在托运邮件已移交给航空承运人后收到 RFS 或 DNL 通知。 6.1.2 欧盟国家邮政系统分步指南: 1. 接收 ITMATT 讯息 2. 将 ITMATT 讯息转换为 F43 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建议:将全部 ITMATT 数据(可选项数据元素)放入 F43 讯息中,以减少可能产生的 RFI、RFS 数量。 3. 当收到提交安检的要求(如:RFI)时 评估 RFI 要求是否可在目的地解决(例如:目的地邮政 IT 系统在 F43 中生成错误值); 若可以,则请填写一份新的 F43,然后再次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4. 根据情况,将“评估完成”、RFI、RFS、DNL 讯息转发至始发地邮政系统 5. 接收 RFI/RFS 回应讯息或第二个 ITMATT 讯息 6. 将回应讯息(见第 5 点)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7. 接收 PREDES 讯息 8. 将 PREDES 讯息转换为 F4416讯息并发送至目的地海关 6.1.3 流程示意图 6.1.3.1 操作流程 以下两个示意图表明邮寄物品从进入供应链系统到送达收件人为止的整个流程,并显示相关讯息,可帮助跟踪: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寄物品(EMS 事件或 EMSEVT17); 邮政运营人之间交换的邮袋(PREDES,RESDES)和托运货物(PRECON,RESCON); 集装箱在邮政运营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交接的托运货物(CARDIT,RESDIT)。 两个图表中展示的最重要一点是,邮政运营人只要拥有必要的 IT 工具和信息系统,技术上便可通过 EMSEVT 讯 息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邮寄物品。某些类别的物流,如 EMS(特快专递服务)和包裹流,已将此付诸实践。万 国邮联正在努力将这一程序应用于装有商品的小包装件物流中。 16 若 PREDES 仅涉及信件,而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信件豁免提交 ENS 数据,因此无需发送 F44 讯息。 17 EMSEVT - 通用跟踪与追踪系统。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39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存放邮局 互联网 汇总处理 中心网络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地勤代理 航空公司 领取合同 PREDES PRECON CARDIT RESDIT (74/6/24) EMS 事件 讯息 EMA EMB / EMC 国家 A 始发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始发地机场 实际流程 邮政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 图 9:国家 A 流程 收货人 航空公司 地勤代理 航空邮件 处理中心 互换局 海关 程序 分拣处理 中心网络 配送处理 中心网络 最终客户 RESCON RESDES RESDIT (40/41/42/21) EMD / EME / EMF EMG EMH / EMI 国家 B 目的地机场 目的地指定邮政运营人 图 10:国家 B 流程 ICS2 欧盟空运货物提交安检规程指南 日期:2020 年 1 月 24 日 40 /40 页 文件版本 1.15 6.2 附录 2:JWGACI 指导原则 文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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